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核对投资决策、项目盈利能力、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和继续募集时的偿付状况。
应区分极不负责投资、明知无兑付可能仍扩大募集与正常经营失利。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十七章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
募集活动由单位决策、违法所得主要归单位时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个人责任仍按决策、控制、分工和获利认定。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核对股东会、经营模式、账户控制、薪酬提成、印章和实际受益。
法定代表人、普通员工或挂名股东身份不能自动决定刑事责任。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十八章 销售人员责任分层
销售负责人、团队长、业务员和外部渠道应按知情程度、宣传内容、发展对象、提成与退出行为分别评价。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保存培训、话术、风险反馈、业绩、佣金、客户范围和离职交接。
投资人主张权益时不宜把所有业务员一概描述为主犯,案件责任由司法机关认定。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十九章 亲友和单位内部资金
特定条件下向亲友、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可能与面向社会募集资金一并评价,应还原人员如何进入募集范围。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核对亲友关系、员工入职、公开宣传、转介绍和募集目的。
真实内部互助或特定对象借款不应因发生损失被静默扩大为社会公众募集。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章 罪名变化与权利不变
案件可能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或其他罪名之间调整,投资人应持续提交真实损失和财产线索。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关注立案、起诉、判决文书中的主体、行为、金额和财产主文。
罪名变化不等于自动增加或减少清退金额,财产处理仍依生效文书和执行程序。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三篇 高发募集模式与投资产品穿透
第二十一章 网络借贷与资金池
信息中介平台归集资金、自融、虚构债权、拆标错配或承诺刚兑,可能突破信息中介边界。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核对借款人、债权、托管、资金池、期限错配、担保和服务器数据。
存在真实借款人不当然证明平台全部合法,应检查平台是否控制和支配资金。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二章 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
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不等于取得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许可,仍应审查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核对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拼单代持、回购担保、底层资产和托管。
私募投资本身具有风险,项目亏损与以私募名义非法集资需区分。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三章 养老服务与床位预定
以养老床位、旅居、会员和消费优惠为名,实质承诺返本付息并向社会募集,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核对养老设施、入住需求、合同功能、返利、营销对象和资金用途。
真实预付养老服务与融资性销售应按主要目的和履行能力判断。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四章 稀有金属与交易平台
通过商品交易外观承诺固定回报、随进随出并沉淀资金,可能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核对实物交割、真实需求、价格风险、资金归集、平台控制和融资方。
商品交易名称和现货存在不能代替对资金业务实质的审查。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五章 房地产与商铺返租
以售后返租、包租、开发项目或收益权为名公开吸收资金,应核对产权、销售与融资的真实关系。
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穿透产品名称、登记备案和合同形式,核对募集活动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还需审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真实项目、资金用途、募新还旧、转移挥霍和兑付能力。投资人权益保护以真实登记和可核验损失为基础:累计投入、已返本金、已收收益、续投、佣金、转让和未兑付余额分别列示;财产查控、权属确认、评估变价和按比例发还具有不同程序。投资人既要依法提交损失和财产线索,也要尊重第三人权利、办案秩序和信息边界,不因损失重大而把未经核实的推测写成司法结论。
核验重点:核对房产登记、预售许可、回购返租、资金监管、工程进度和还款来源。
正常商品房交易、违约延期和非法集资不能只按是否交房区分。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六章 农业养殖与认养返利
联合种养、认养动物、林权和订单回购常以实物项目包装固定收益,应核对投资人是否真实参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