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过保密协议、分级权限、账号日志、加密、标识、培训、离职交接和访问审批证明。措施应与信息价值和使用场景相适应。
文件长期公开共享、无人管理,会增加秘密性和措施证明困难。
第四十七章 技术合作中的秘密交付
合作前披露技术应先签保密协议,建立资料清单、接收人和用途限制。数据室权限和下载记录要留存。
合作失败后,接收方应依约返还、删除或停止使用,不得将对方技术交给替代供应商。
第四十八章 合同保密条款与举证
最高法案例指出,合同保密条款可以影响商业秘密构成和举证责任,但仍需结合信息是否公开、技术内容和实际措施判断。
保密条款不能把公众知识永久变成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章 合法接触与不正当获取
员工或者合作方可能合法接触资料,但通过超权限下载、拆取硬盘、截屏、抄录或者串通在职人员获取,可能属于不正当手段。
判断应结合权限、用途、行为方式和保密义务。
第五十章 汪某文汽车技术秘密案
“两高”典型案例中,汪某文跳槽前拆取无权限查看的电脑硬盘,将汽车开关系统技术资料上传网盘。法院依据技术信息、保密措施和行为方式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案件提示:能够进入办公场所,不等于有权复制全部技术资料。
第五十一章 张某等十四人芯片秘密案
最高检服务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中,离职负责人为缩短芯片研发周期、加快融资,招募并指使多名人员通过截屏、抄录和微信传输获取原公司的Wi-Fi芯片技术信息。
案件提示:新公司真实研发和融资需求不能正当化不正当获取。
第五十二章 万超公司汽车天窗案
最高检典型案例中,离职工程师将原公司汽车天窗技术用于新公司研发生产,相关产品、专利和电子数据与权利人技术具有同一性,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将他人秘密申请为自己的专利,不会使来源行为合法化。
第五十三章 赵某客户经营信息案
赵某离职后向竞争公司披露客户品种、质量标准、销售政策和价格等经营信息,竞争公司据此争夺客户,权利人遭受损失。
案件提示: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核验具体深度、非公开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章 周某发动机技术案
最高检公开案例中,办案机关对发动机技术秘密点是否已经公开、损失计算和专业鉴定进行审查,认定部分技术公开不影响其他秘密点的保护。
不能把一项公开标准推及全部技术组合,也不能将所有资料整体笼统列为秘密。
第五十五章 同一性和非实质性修改
侵权方可能通过修改名称、格式和局部参数掩盖技术来源。应由专业人员比较秘密点、结构、参数和组合关系。
2026年检察典型案例强调,对生物医药技术信息的非实质性修改不能当然规避责任。
第五十六章 损失与违法所得
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损失、违法所得和合理许可使用费等认定作出规则。应根据案件事实选择方法,避免重复计算。
研发成本、商业价值、许可费和侵权利润不能机械互换。
第七篇 数据、软件与新型技术载体
第五十七章 技术合作中的数据权利
数据可能包含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平台运营数据和公共数据。合同应明确来源、处理目的、权限、保存、输出和删除。
“数据归一方所有”不能排除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义务。
第五十八章 个人信息合规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具备合法基础并遵循明确目的、最小必要和安全保护。技术服务方不能因客户要求就无限制抓取、购买或者共享个人信息。
深圳数据公司与宁波汽车销售公司技术服务纠纷中,最高法从合同履行发现涉嫌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线索,体现民刑行政协同。
第五十九章 网络爬虫和接口
爬虫、接口调用和数据抓取的合法性,应审查公开程度、访问控制、用户授权、服务协议、竞争影响和数据性质。
能够技术访问不等于有权批量获取和商业使用。
第六十章 开源软件
使用开源代码应遵守相应许可证的署名、公开源代码、传播和兼容要求。开源不等于没有版权。
开发方应形成软件物料清单,披露第三方组件和许可证,避免将受限制代码作为完全自有成果许可。
第六十一章 源代码托管和退出
关键软件项目可约定源代码托管、触发交付、编译环境、密钥和持续维护。托管不等于委托方随时拥有全部源代码。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数据迁移、账号、接口和安全漏洞,避免业务中断。
第八篇 罪名边界、共同责任与反向事实
第六十二章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遵循双重法定
知识产权犯罪既要符合刑法,也要先有部门法上的权利基础。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系统规定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犯罪的适用标准。
普通侵权、违约和行政违法达到刑事标准前,应严格审查罪名要件。
第六十三章 假冒专利与虚假专利宣传
假冒他人专利有特定法律含义和入罪标准。将未授权申请写成授权专利,可能构成行政虚假宣传或者合同欺骗,但不当然等同于假冒专利罪。
应分别审查标识行为、交易欺骗和非法所得。
第六十四章 侵犯著作权与合同诈骗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软件、作品,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伪造授权链向客户收取许可费,则可能涉及合同诈骗。两者保护法益和财产处分不同。
同一行为同时触及多个罪名时,应依法评价,不能重复计算损失。
第六十五章 侵犯商业秘密与职务犯罪
员工获取公司技术可能同时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应根据财产对象、行为方式和主观故意区分。
保密义务、职务便利和系统权限不能相互替代。
第六十六章 刷机骗取推广费案
最高检公开案件中,行为人利用技术工具篡改设备参数,模拟大量虚假用户下载应用,依据推广合作协议骗取费用,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刑罚。
案件提示:技术手段只是工具,定性仍围绕虚假履行、结算处分和非法占有目的。
第六十七章 共同犯罪和外包方
技术负责人、开发人员、知识产权代理、销售和中介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审查是否明知核心虚假、是否分工实施、控制资金和分享违法所得。
普通受托服务和技术支持不能只因出现在交易链就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八章 单位犯罪
以单位名义、经单位决策并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知识产权犯罪或者合同诈骗,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应依刑法审查。为犯罪设立或者主要从事犯罪的公司不当然按单位犯罪处理。
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需要分别认定。
第九篇 权利人报案证据、程序与涉案财物
第六十九章 建立八张核心表
建议建立主体权限表、权利状态表、研发人员表、需求验收表、成果版本表、许可链表、资金流向表和责任人员表。
每项事实标注材料来源和核验状态,区分原件、复制件、电子数据和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章 技术资料的保全
源代码、图纸、样品、实验数据、版本库和设备日志容易变化,应及时依法保全。提取时记录设备、账号、时间、路径、哈希和操作人。
不得擅自登录对方系统、破解密码或者删除资料。
第七十一章 技术调查官和专家
复杂技术事实可以依法借助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其意见帮助理解专业问题,不能替代法官、检察官对法律要件的判断。
专家应说明资料、方法、假设和利益冲突。
第七十二章 鉴定意见怎样审查
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检材来源、秘密点选择、现有技术、测试环境、比较方法和误差。结论应能对应具体争点。
“技术相同”“项目失败”“价值巨大”等概括性结论不能直接替代构成要件。
第七十三章 控告方怎样组织材料
技术受让方控告合同诈骗,应说明权利或能力为何虚假、如何核验、为何付款、实际交付和资金去向。商业秘密权利人则应先明确秘密点、保密措施和不正当获取使用。
不要把全部研发损失、市场损失和合同金额写成同一刑事损失。
第七十四章 权利人怎样预判合法来源抗辩
主张属于研发失败或者权利瑕疵,应提交真实团队、技术基础、阶段成果、投入、测试、沟通、补救和退款资料。
主张合法来源,应说明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公开资料或者授权链,并保存形成过程。
第七十五章 涉案设备、源代码和账户
扣押服务器、研发设备和样品时,应核对案件关联性、业务连续性、数据安全和第三人权利。可依法提出镜像提取、替代保管或者返还申请。
是否采取或者变更措施由有权机关决定。
第七十六章 民事、行政与刑事协同
专利无效、权属、合同和侵权诉讼可能与刑事案件并行。部门法争议是否影响刑事判断,应结合权利基础和案件事实。
刑事立案不当然中止全部民事程序,也不替代专利无效和合同救济。
第十篇 权利受损后的行动顺序
第七十七章 第一天保护项目和证据
停止无授权披露、许可、转款和删除数据,保全合同、需求、版本、测试、源代码、权利证书、资金和沟通资料。正在运行的系统安全和客户服务仍需依法维持。
不得补造研发记录、倒签授权或者统一修改员工陈述。
第七十八章 七天内完成技术复盘
按时间重建立项、需求、人员、研发、交付、验收、付款和异常,逐项对应合同义务。对技术争点列出可验证方法和所需专家。
材料冲突时保留原始版本,不选择有利文件替代核查。
第七十九章 合作双方的核验清单
技术提供方应核验权利来源、许可范围、团队、保密和交付;受让方应核验权利状态、技术成熟度、验收标准、第三方组件和资金节点。
双方都应区分技术指标、商业预测和收益承诺。
第八十章 结语
技术合作的价值来自真实权利、真实研发和可验证交付。研发失败需要尊重创新的不确定性,虚假权利和伪造数据也不能借“技术复杂”逃避审查。
对被害方而言,应把权利、技术、付款和欺骗因果讲清楚;对被调查方而言,应以研发过程、资金投入和合法来源回应。只有把合同义务与知识产权边界同时核验,才能避免把技术纠纷犯罪化,也避免让真实诈骗和技术窃取藏在专业术语后面。
第十一篇 权利人报案、保全与止损场景
第八十一章 场景1 发现离职前批量下载
账号日志显示离职前集中下载时,应先保护日志、终端和文件版本,区分正常工作需要与超权限复制。
材料重点:登录时间、文件路径、下载量、岗位权限、审批、设备编号和离职节点。
行动建议:停止远程权限,制作只读副本,保留原日志,不直接修改或格式化涉事设备。
商业秘密案件必须同时核验权利基础、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相应保密措施、接触范围、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及人员责任。仅有保密协议、文件相似、人员跳槽或者市场竞争,不能替代全部法定要件。权利人应依法固定自身掌握的原始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取得和审查对方材料,不得擅自侵入系统、扣留人员、秘密安装监控程序或者公开未经核实的犯罪指控。
刑事控告、行政投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内部调查的证明标准、措施条件及救济目标并不相同。是否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定罪量刑、返还载体、判令停止侵害或者支持赔偿,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决定。
第八十二章 场景2 私人邮箱外发资料
企业邮箱向私人邮箱发送文件可以证明传输,但仍需说明文件承载何种秘密点及发送是否经授权。
材料重点:邮件原始格式、附件哈希值、收发地址、时间、主题、权限和外发审批。
行动建议:由有权限人员导出邮件和审计记录,避免只提交截屏。
商业秘密案件必须同时核验权利基础、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相应保密措施、接触范围、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及人员责任。仅有保密协议、文件相似、人员跳槽或者市场竞争,不能替代全部法定要件。权利人应依法固定自身掌握的原始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取得和审查对方材料,不得擅自侵入系统、扣留人员、秘密安装监控程序或者公开未经核实的犯罪指控。
刑事控告、行政投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内部调查的证明标准、措施条件及救济目标并不相同。是否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定罪量刑、返还载体、判令停止侵害或者支持赔偿,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决定。
第八十三章 场景3 即时通信发送文件
聊天记录中的文件名不是文件内容,需把会话、原文件、接收对象和后续使用对应起来。
材料重点:原手机、完整会话、文件缓存、传输时间、接收账号、群成员和文件版本。
行动建议:保留设备并依法取证,避免删除会话后再凭转述恢复。
商业秘密案件必须同时核验权利基础、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相应保密措施、接触范围、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及人员责任。仅有保密协议、文件相似、人员跳槽或者市场竞争,不能替代全部法定要件。权利人应依法固定自身掌握的原始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取得和审查对方材料,不得擅自侵入系统、扣留人员、秘密安装监控程序或者公开未经核实的犯罪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