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未实现、并购整合失败与财务造假诈骗之间存在严格边界。控告企业应说明哪些数据在签约交割前已经虚假、出售方是否明知、真实价值和被骗对价如何计算。
第六十三章 一货多卖与大宗贸易
陈某、孙某等案涉及铝锭一货多卖。检察机关审查财务账册、合同、银行账户、伪造单据、控制交易主体和资不抵债时间,排查数千个账户并查扣房产、车辆、股权和期货账户。该案展示了大宗贸易必须同时还原货权、仓储、质押、付款和资金用途。
仓储缺货和重复销售不当然由所有经办人员共同承担刑责。企业应按每批铝锭、每张仓单、每名买方和每笔付款分别证明,避免将同一货物对多方的名义价值和资金周转重复累计。
第六十四章 转圈贸易与垫资骗局
张某某案以多家公司循环下单形成转圈贸易,被害企业承担垫资。官方案例通过穿透交易链和资金回流,认定名义买卖缺乏真实需求与货物流,行为人借循环结构骗取财物。供应链业务应审查最终买方、最终货物用途、各主体是否独立、价差与风险由谁承担。
循环交易、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并非当然违法。只有结合虚构事实、无真实履约、资金闭环、非法占有和实际损失,才能进入合同诈骗评价。
第六十五章 直播保证金与形式化履约
汤某某等人虚构电影集团背景和明星资源,以保量带货、未达销量退款为承诺收取大量商户保证金。官方案例显示,少量直播并未排除诈骗:明星授权、直播时长、真实销售、退款能力、资金分赃和空壳主体共同说明形式化履约只是继续占有保证金的手段。
直播效果具有市场不确定性。企业控告时应区分正常流量不达预期,与事前根本没有资源、明知无退款能力、虚假承诺并转移保证金的行为。
第六十六章 部分履行与非法占有
孙某设备供货案中,行为人收到货款后采购并交付部分设备,之后停止履约并变更联系方式。部分履行的数量、价值、目的和后续行为需要整体评价:真实投入应从损失和诈骗数额中核对,但象征性交付也可能是取得余款的手段。
企业应提供技术协议、采购、生产、验收、维修和资金用途,不能只按未交付合同总额申报损失。
第六十七章 经营失败与无罪边界
吴联大案中,行为人虽有一定欺骗性,但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事出有因,最终被宣告无罪。叶某某案虽伪造收条,但租户取得商铺并实际使用,未造成所指租金损失,再审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两案提醒被害企业:文件虚假、拒不返还和主观不满不能替代财产损失、履约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控告前完整调查反向事实,有助于避免将合同纠纷错误刑事化。
第六十八章 真实项目与立案监督
温某某案涉及建设工程保证金。检察机关审查项目真实性、履约行为、资金去向和违约原因,认为当事人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并继续完善能力,推动解决长期挂案。立案监督既保护应当立案的被害企业,也纠正不应立案或久拖不决的案件。
第八篇 合同诈骗被害企业程序地图
第六十九章 付款或交货异常后的七十二小时
立即暂停新增付款、发货、授权和账户放行,保留合同、系统、聊天、仓储和银行的原始状态。对在途货物、仓单、保证金和可识别账户制作紧急清单,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不自行抢货、冻结或侵入对方系统。
企业内部同步确定授权联络人,核对谁是合同主体和实际损失承担者,避免关联公司、股东和项目公司混用名义报案。
第七十章 五流合一事实表
按笔次建立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每一笔写明签约陈述、付款或交货、真实履行、资金用途、返还和反向事实。循环交易需标注原始本金和回流,不把多层转账累加为多倍损失。
第七十一章 控告书与材料提交
控告书围绕主体、合同、关键欺骗、财产处分、非法占有线索、数额和财产去向展开。附件包括主体授权、合同、付款交货、电子数据、履约能力、资金穿透、催告、民事程序和财产线索。未核实事实标明待查。
第七十二章 受案与立案审查
取得受案回执,记录材料目录和补充要求。立案审查中重点回答合同是否真实、关键事实是否虚假、行为人何时形成非法占有目的、实际骗取多少、是否属于管辖。口头意见不等于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
第七十三章 复议复核与检察监督
收到不予立案决定后,先分析遗漏属于事实、证据、数额、非法占有还是民刑边界,再依法申请复议复核。对逾期不决定、违法撤案或长期挂案,依法申请检察监督。申请必须如实提交公安办理经过和反向事实。
第七十四章 追赃退赔与第三人
财产线索从被害企业付款或货物出发,追踪账户、房产、车辆、证券、股权、应收账款和转化收益。对仓库、买受人、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核对对价、交付、登记和明知,依法保护善意交易。
第七十五章 民事权利和经营恢复
刑事控告不替代解除合同、民事保全、担保追索、破产申报和执行。企业应按期限维护民事权利,同时修复授信、预付款、货权、担保和异常预警。是否中止或移送由有权机关依具体事实决定。
附录一 合同诈骗控告材料目录
(一)企业主体、授权与权利承继; (二)交易相对人登记、实控、授权、印章和账户; (三)合同、补充协议、订单和签约背景; (四)尽调、报价、陈述、资质、担保和关键证明; (五)付款、交货、仓储、物流、签收和验收; (六)发票、会计、税务和银行流水; (七)真实履约、部分交付、退款和补救; (八)资金用途、关联账户、资产转移和财产线索; (九)催告、协商、承诺、失联和主体变更; (十)民事诉讼、仲裁、保全、执行和破产材料; (十一)逐笔数额、损失、返还和争议计算; (十二)电子数据原始文件、提取和校验说明; (十三)证人、交易相对人和待证明事项; (十四)反向事实与待核实问题; (十五)证据目录、原件保管和提交回执。
附录二 非法占有目的十二项核验
一、签约主体是否真实、是否冒名或使用空壳; 二、签约前是否具备或能够合理形成履约能力; 三、关键交易事实、资质、货权、担保是否虚假; 四、被害企业是否因虚假事实交付财物; 五、合同标的和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六、签约后是否有实质履约投入与行为; 七、部分履行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还是形式化; 八、取得款物后用于合同、经营、还旧债还是个人消费; 九、是否重复销售、重复质押或循环骗取; 十、违约后是否披露困难、退还财物和提供真实担保; 十一、是否注销主体、转移资产、逃匿或继续虚假承诺; 十二、全部行为能否排除经营失败和普通合同纠纷的合理解释。
附录三 合同诈骗与相邻关系
合同纠纷:当事人有真实交易和履约意愿,因市场、资金、质量、交付或结算发生争议,主要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民事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但是否构成犯罪仍需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刑法行为类型和数额。
普通诈骗:合同仅是诈骗幌子或不具有市场交易内容时,可能适用普通诈骗。是否签一份书面合同不是唯一标准。
侵占:租赁、借用、保管等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中,行为人合法占有后据为己有,可能与侵占罪相关。
骗取贷款、票据或金融犯罪:以虚假基础交易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保理或票据利益,应按具体对象和金融秩序另行判断。
附录四 损失与数额表最低字段
合同编号、被害主体、付款或交货日期、财物名称、支付金额、货物价值、真实履行、已交付价值、退款返还、抵销、保险赔付、追回财产、争议金额、实际损失、诈骗数额主张、计算依据和证据编号。合同标的额、预期利润和品牌影响单独说明,不静默计入。
附录五 涉案财产线索表
财产编号、类型、登记人、控制人、取得时间、资金来源、涉案转账对应、位置、现值、权利负担、共有人、第三人交易、查扣冻文书、期限、处置状态和争议。货物另列批次、仓库、仓单、质押、运输、买受人和实物状态。
附录五之一 合同诈骗控告三十类核验场景
以下内容是企业发现异常后用于整理事实和证据的核验工具,不是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描述,也不替代办案机关的个案判断。
场景1 预付款采购后长期不交货
首先核验:核对签约前库存、供应商、采购能力和交期陈述,逐笔连接付款账户、采购支出、退款和失联时间。
优先材料:合同、报价单、库存证明、付款流水、采购凭证、催告和账户去向。
反向事实:市场涨价、上游违约或短期周转困难可能解释违约,不能只凭逾期认定非法占有。
建议行动:停止新增付款,保全原始通信和银行回单,核实真实采购并提交可识别财产线索。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2 重复出售特定货物
首先核验:核对货物批次、仓单编号、入库实物、质押登记、每名买方付款与首次处分时间。
优先材料:采购源头、仓储台账、盘点影像、仓单、提货权、质押合同和买卖合同。
反向事实:同种类货物可替代时不能机械认定同一货物,多方损失也不得重复累计。
建议行动:按批次制作货权图,通知仓储依法止付放货,并由办案机关核查实物与第三人权利。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3 虚构大额订单吸收垫资
首先核验:穿透最终买方、真实需求、订单确认、货物流和价差来源,核对资金是否回流关联主体。
优先材料:上下游合同、终端确认、物流、发票、银行流水、关联关系和审批记录。
反向事实:供应链融资和循环贸易本身不当然犯罪,须证明虚假交易与非法占有目的。
建议行动:暂停循环付款,固定系统订单和审批链,按原始本金核算实际损失。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4 以工程项目收取保证金
首先核验:核实招标人、项目批文、总包分包权限、进场条件、保证金用途和退款能力。
优先材料:招标文件、授权书、工程批文、现场记录、账户流水和退款承诺。
反向事实:真实项目因审批、征拆或发包权限争议停滞,可能属于合同违约。
建议行动:向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核验,不自行认定授权真实;保留缴款、催退和财产线索。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5 并购交易中的财务造假
首先核验:比对审计底稿、银行流水、纳税、客户供应商回函与交易对价,识别虚增收入、利润和资产。
优先材料:尽调问答、财务报表、审计底稿、估值模型、交割文件和对价支付。
反向事实:业绩承诺未实现、估值偏差和整合失败不等同于诈骗。
建议行动:封存数据室和交割版本,说明虚假数据如何决定交易及造成何种财产处分。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6 以独家渠道收取品牌授权费
首先核验:核对授权来源、地域期限、平台资质、既有渠道和签约时可履行条件。
优先材料:上游授权、商标许可、平台后台、招商材料、收款账户和履约记录。
反向事实:渠道效果不佳和经营判断失误属于常见商业风险。
建议行动:保存招商宣传原始页面,向权利人核验授权,并分别计算已获得服务与未返还款项。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7 直播带货保量收取保证金
首先核验:核实主播授权、排期、真实流量、退款准备、合同主体和保证金去向。
优先材料:直播后台、授权、排期、销售数据、退款台账、聊天和银行流水。
反向事实:销量未达预期具有市场不确定性,须区别无资源仍虚假承诺的情形。
建议行动:导出平台原始数据,固定承诺形成时间,依法追踪保证金而非只统计合同总额。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8 设备定制收款后部分交付
首先核验:核对设计、采购、生产、验收、已交设备价值和后续停止履约原因。
优先材料:技术协议、BOM、采购单、生产记录、验收单、维修单和资金用途。
反向事实:真实部分履行应在数额和主观判断中充分评价。
建议行动:组织技术盘点并评估已交价值,区分可继续履行、民事解除和刑事控告材料。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9 以稀缺原料配额收取货款
首先核验:核验配额来源、许可证、供应商确认、库存和签约前取得能力。
优先材料:许可证、上游函证、库存盘点、报关或运输单证、付款和退款。
反向事实:政策调整或供应中断可能导致不能履约,需查形成时间。
建议行动:保留对方出示的全部资质文件,向签发机关核验并提交伪造线索。企业对尚未核实的主体、金额和财产线索应标明来源,不以推测替代证据。
场景10 以艺术品回购承诺收取款项
首先核验:查明交易标的是艺术品所有权、鉴定服务、投资收益还是回购安排,核对实物、鉴定与资金闭环。
优先材料:实物交付、鉴定来源、回购协议、宣传、交易账户和返款记录。
反向事实:存在真实艺术品并不当然排除诈骗,也不能仅凭价格争议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