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逃匿、变更主体与失联
收款后注销公司、迁址、换号、转移资产或借空壳公司逃避责任,是重要线索,但应判断是否为逃避返还及与先前欺骗相连。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保全工商变更、办公撤离、联系方式、资产转移、催告回复和实际控制。
正常迁址、经营停摆或负责人患病等事实应排除,不以一次失联推定携款潜逃。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十八章 持续经营与借新还旧
行为人继续经营、以新订单资金履行旧合同,可能是纾困经营,也可能扩大诈骗;关键在真实业务、偿付能力和信息披露。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核对资金缺口、订单利润、滚动周期、对新客户陈述、还款来源和停止节点。
借新还旧不当然犯罪,应识别是否以虚假交易持续转嫁不可弥补缺口。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十九章 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
主动披露困难、提出可执行方案、提供真实担保、退还财物和配合对账,通常是审查主观目的的重要反向事实。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保存协商、还款、资产披露、诉讼应诉、交付和承诺实际履行。
案发后小额退赔不必然排除既有犯罪,空泛承诺也不等于真实补救。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章 主客观相一致
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凭口供或结果孤立推定,应把履约条件、欺骗、实际履行、财物处置和违约后表现综合判断。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制作支持犯罪、支持纠纷和尚待核实的双向证据表。
被害企业控告也应提交重要反向事实,避免选择性材料造成错误追究。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三篇 高风险交易场景与相邻罪名
第二十一章 大宗商品与仓单贸易
钢材、铝锭、粮食和有色金属交易金额大、货权多次流转,一货多卖和虚假仓单可能造成多家企业损失。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核对实物、仓储、提货权、库存、质押、监管、货权转移和资金流。
仓单瑕疵、库存短缺和贸易融资违约需先区分仓储、买卖和刑事责任。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二章 建设工程与履约保证金
项目是否真实、报建审批、发包权限、资金用途和实际进场,是区分工程保证金诈骗与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核对土地项目、审批、招标、施工条件、进场、工程量、保证金和退款。
工程延期、发包方违约和付款争议不能只因保证金未退就刑事化。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三章 设备采购与定制生产
收取设备货款后只交付少量、二手或无法使用设备,应审查产能、采购、定制投入、资金和技术方案。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保存技术协议、图纸、原料、生产日志、验收、维修、转包和资金用途。
质量争议、研发失败和需求变更通常需先按合同证据判断。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四章 供应链垫资与保理
通过虚假应收账款、重复转让、伪造确权或循环贸易骗取垫资,可能涉及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或其他金融犯罪。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核对基础交易、债务人确认、发票、物流、回款、保理通知和资金回流。
基础合同争议、应收账款瑕疵与明知虚假融资之间要分层。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五章 股权转让与业绩承诺
隐瞒债务、虚构客户、利润和许可证骗取股权对价,应审查虚假事实是否决定估值和付款。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核对尽调、披露清单、审计、客户、债务、交割、对价和业绩补偿。
目标公司价值波动和经营预测落空不当然说明出售方诈骗。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六章 加盟、代理与品牌授权
虚构品牌权利、门店数量、供应能力和回报,收取加盟费、代理费或保证金后不提供服务,可能进入诈骗审查。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核对商标授权、直营门店、供应链、培训、选址、交付、退款和资金。
加盟经营失败、选址不佳和市场变化不宜仅按宣传差距认定犯罪。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
第二十七章 直播带货保量承诺
利用虚假明星资源、保底销量和退款承诺收取商户保证金,形式化履约并转移分赃,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先识别真实合同类型和关键交易事实,再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履约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实施何种欺骗、作出多少真实履行、如何处置款物以及违约后是否承担责任。被害企业应把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人员指令逐笔对应,并同时保留有利于认定交易纠纷的反向材料。损失较大、资不抵债、部分文件虚假、收款后失联或拒不退款均是重要线索,但不能脱离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处分因果单独定罪。控告、民事保全、追赃退赔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各有法定程序,刑事手段不得被异化为催收工具。
核验重点:核对授权、主播时长、流量、销售、退款能力、空壳公司和保证金用途。
直播效果不达预期与事前无资源、无退赔能力的虚假承诺应严格区分。合同责任、平台治理、行政监管、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构成条件。是否立案、追诉、定罪、处罚、赔偿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个案证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