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同时全力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挽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行为类型,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顺利得逞的重要环节。本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之后,还自愿补偿30多名被骗人员52万余元,挽损率达50%,被骗人员出具了谅解书,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相关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审理切实做到了全链条覆盖、多渠道深挖,最大限度挽回被骗群众经济损失,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23年6月,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通过绑定或激活POS机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查明诈骗资金410万余元,涉及被害人80名。
裁判结果摘要
本案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游某龙等人分别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均认罪认罚,其中游某龙等5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由于诈骗分子未到案,赃款无法追回,游某龙等7人还主动向对应的被骗人员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游某龙等3人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结果,结合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损失补偿比例的高低,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游某龙等3人宣告缓刑。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23年6月,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通过绑定或激活POS机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查明诈骗资金410万余元,涉及被害人80名。|对应争点: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
- 本案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应争点:对异常资金、设备、话术或业务模式的明知如何证明
-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应争点:诈骗共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游某龙等人分别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均认罪认罚,其中游某龙等5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由于诈骗分子未到案,赃款无法追回,游某龙等7人还主动向对应的被骗人员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建议核验:资金账户、虚拟资产、设备和登录轨迹
- 游某龙等3人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结果,结合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损失补偿比例的高低,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游某龙等3人宣告缓刑。|建议核验:与上游人员的沟通、指令、结算及收益记录
-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同时全力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挽损。|建议核验:业务频率、异常提醒、账户冻结和继续实施情况
- 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行为类型,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顺利得逞的重要环节。|建议核验:被害人损失、退赔、查封扣押与返还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本案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转账、聊天、平台、报案回执和止付信息
-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权利受损方动作:把每笔损失与收款账户、时间、话术对应起来
- 游某龙等人分别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均认罪认罚,其中游某龙等5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由于诈骗分子未到案,赃款无法追回,游某龙等7人还主动向对应的被骗人员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权利受损方动作:追赃线索应说明权属和来源,不能把冻结等同于已经返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审查:围绕明知的时间、程度和客观基础逐项审查
- 游某龙等人分别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均认罪认罚,其中游某龙等5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由于诈骗分子未到案,赃款无法追回,游某龙等7人还主动向对应的被骗人员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辩护审查:区分一次性帮助、从属参与、稳定合作与共同实施
- 游某龙等3人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结果,结合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损失补偿比例的高低,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游某龙等3人宣告缓刑。|辩护审查:核对犯罪数额、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和上下游重合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同时全力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挽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行为类型,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顺利得逞的重要环节。本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之后,还自愿补偿30多名被骗人员52万余元,挽损率达50%,被骗人员出具了谅解书,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相关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审理切实做到了全链条覆盖、多渠道深挖,最大限度挽回被骗群众经济损失,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6-02-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