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曾某某、郭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依法严惩赴境外窝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随着国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部分境内人员在“高薪报酬”诱惑下,赴境外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此应予依法严惩。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环节多,各行为人分工配合完成犯罪,故行为人辩称其仅实施广告推广、聊天引流等行为,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有的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后离开诈骗窝点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犯罪期间犯罪集团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对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行为人具体诈骗数额,亦无法查明其参与犯罪期间诈骗集团诈骗数额,但行为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到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可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20年4月至9月,曾某某、郭某某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安排周某某先行偷渡到缅甸木姐寻找诈骗窝点,后雇佣李某等人为诈骗业务小组组长,纠集50余人先后偷渡至缅甸木姐诈骗窝点,逐渐形成以曾某某、郭某某为首要分子,周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某、贺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强、毛某志等其余业务员为一般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手机微信添加境内被害人为好友,以虚构人设聊天养号,培养感情,后向被害人介绍虚假投资平台“星汇”APP,以高额返利引诱被害人投资,博得被害人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后通过将平台关闭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共计诈骗人民币1500余万元。2020年5月,毛某志等部分一般成员离开该窝点回国,未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伙同毛某纠集20余人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进行诈骗活动,并逐渐形成以李某、毛某为首要分子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相同诈骗手法,诈骗境内被害人100余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摘要
【诉讼过程】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8月7日,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16日,涟源市公安局将曾某某、郭某某等24人移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6月16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对曾某某、郭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对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等人提出依法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对于毛某志等偷越国(边)境至诈骗窝点,前期在诈骗窝点实施聊天养号等行为,后离开诈骗窝点的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2023年3月17日,涟源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十八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四十万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周某某、贺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李某强、毛某志等17名一般参加者八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20年4月至9月,曾某某、郭某某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安排周某某先行偷渡到缅甸木姐寻找诈骗窝点,后雇佣李某等人为诈骗业务小组组长,纠集50余人先后偷渡至缅甸木姐诈骗窝点,逐渐形成以曾某某、郭某某为首要分子,周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某、贺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强、毛某志等其余业务员为一般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对应争点: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
- 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手机微信添加境内被害人为好友,以虚构人设聊天养号,培养感情,后向被害人介绍虚假投资平台“星汇”APP,以高额返利引诱被害人投资,博得被害人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后通过将平台关闭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共计诈骗人民币1500余万元。|对应争点:对异常资金、设备、话术或业务模式的明知如何证明
- 2020年5月,毛某志等部分一般成员离开该窝点回国,未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对应争点:诈骗共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伙同毛某纠集20余人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进行诈骗活动,并逐渐形成以李某、毛某为首要分子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建议核验:资金账户、虚拟资产、设备和登录轨迹
- 该犯罪集团采用相同诈骗手法,诈骗境内被害人100余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建议核验:与上游人员的沟通、指令、结算及收益记录
- 【诉讼过程】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建议核验:业务频率、异常提醒、账户冻结和继续实施情况
- 2021年8月7日,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建议核验:被害人损失、退赔、查封扣押与返还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曾某某、郭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手机微信添加境内被害人为好友,以虚构人设聊天养号,培养感情,后向被害人介绍虚假投资平台“星汇”APP,以高额返利引诱被害人投资,博得被害人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后通过将平台关闭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共计诈骗人民币1500余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转账、聊天、平台、报案回执和止付信息
- 2020年5月,毛某志等部分一般成员离开该窝点回国,未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权利受损方动作:把每笔损失与收款账户、时间、话术对应起来
-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伙同毛某纠集20余人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进行诈骗活动,并逐渐形成以李某、毛某为首要分子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权利受损方动作:追赃线索应说明权属和来源,不能把冻结等同于已经返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曾某某、郭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2020年5月,毛某志等部分一般成员离开该窝点回国,未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辩护审查:围绕明知的时间、程度和客观基础逐项审查
-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伙同毛某纠集20余人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进行诈骗活动,并逐渐形成以李某、毛某为首要分子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辩护审查:区分一次性帮助、从属参与、稳定合作与共同实施
- 该犯罪集团采用相同诈骗手法,诈骗境内被害人100余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辩护审查:核对犯罪数额、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和上下游重合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依法严惩赴境外窝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随着国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部分境内人员在“高薪报酬”诱惑下,赴境外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此应予依法严惩。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环节多,各行为人分工配合完成犯罪,故行为人辩称其仅实施广告推广、聊天引流等行为,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有的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后离开诈骗窝点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犯罪期间犯罪集团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对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行为人具体诈骗数额,亦无法查明其参与犯罪期间诈骗集团诈骗数额,但行为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到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可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4-07-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