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网络传销”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本案是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蛊惑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从事与封建迷信有关的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相关案件呈现公司化运作,参与人员陷入更深、挽救更难。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利用互联网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先以利诱方式通过传销模式层层返利发展会员,再利用线下授课蛊惑他人参加传销,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影响更为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并综合全案量刑情节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参与宣称“改名改运”等封建迷信的传销活动,不仅可能触犯刑法,也会遭受财产损失,最终害人害己。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20年起,被告人杨某等人假借“弘扬伏羲文化”创立“万某合”网络平台,先后发展罗某、晏某等骨干成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司化运营模式,对外销售“中华姓名学”“即刻旺运”“中华风水学”等课程。“万某合”网络平台将参与人按照不同交费额度设置多个级别,根据级别获取不同额度返利,并通过营造氛围、现身说法等方式,在线下授课过程中将杨某打造成“庚天缘大师”,配备四名“护法天使”,神化被告人杨某可改运势,助人逢凶化吉、时运发达,不断对参与人洗脑,蛊惑参与人购买课程并发展下线。经统计,该传销组织共计吸纳会员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
裁判结果摘要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20年起,被告人杨某等人假借“弘扬伏羲文化”创立“万某合”网络平台,先后发展罗某、晏某等骨干成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司化运营模式,对外销售“中华姓名学”“即刻旺运”“中华风水学”等课程。|对应争点:真实经营、投资活动与面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如何区分
- “万某合”网络平台将参与人按照不同交费额度设置多个级别,根据级别获取不同额度返利,并通过营造氛围、现身说法等方式,在线下授课过程中将杨某打造成“庚天缘大师”,配备四名“护法天使”,神化被告人杨某可改运势,助人逢凶化吉、时运发达,不断对参与人洗脑,蛊惑参与人购买课程并发展下线。|对应争点:层级返利、固定回报和资金用途如何证明
- 经统计,该传销组织共计吸纳会员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对应争点:实控人、高管、销售、财务及一般参与者责任如何分层
证据审查清单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建议核验:产品、合同、宣传、路演和社群材料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议核验:参与人数、层级、返利、佣金和团队关系
- 本案是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蛊惑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建议核验:募集、投资、兑付、个人消费和关联转移资金流
-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从事与封建迷信有关的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相关案件呈现公司化运作,参与人员陷入更深、挽救更难。|建议核验:岗位权限、风险提示、会议与离职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网络传销”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万某合”网络平台将参与人按照不同交费额度设置多个级别,根据级别获取不同额度返利,并通过营造氛围、现身说法等方式,在线下授课过程中将杨某打造成“庚天缘大师”,配备四名“护法天使”,神化被告人杨某可改运势,助人逢凶化吉、时运发达,不断对参与人洗脑,蛊惑参与人购买课程并发展下线。|权利受损方动作:汇总合同、付款、收益和推介人员信息
- 经统计,该传销组织共计吸纳会员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权利受损方动作:不要把承诺收益、实际兑付和损失口径混在一起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财产线索应说明权属、来源和与涉案资金关系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网络传销”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经统计,该传销组织共计吸纳会员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辩护审查:不能只凭职位、业绩或领取工资推定共同故意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辩护审查:区分正常销售、从属执行与组织决策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护审查:审查资金用途、项目真实性、明知时间及退出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真实经营、投资活动与面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如何区分”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蛊惑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从事与封建迷信有关的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相关案件呈现公司化运作,参与人员陷入更深、挽救更难。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利用互联网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先以利诱方式通过传销模式层层返利发展会员,再利用线下授课蛊惑他人参加传销,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影响更为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并综合全案量刑情节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参与宣称“改名改运”等封建迷信的传销活动,不仅可能触犯刑法,也会遭受财产损失,最终害人害己。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4-06-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2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