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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75|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中“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75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以孙某、刘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裁判结果摘要

官方页面将案件事实与处理过程合并呈现。根据公开段落末部整理: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以孙某、刘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具体结果仍以来源原文和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对应争点: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执行义务及主观逃避目的
  • 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对应争点:虚构事实、转移财产、虚假和解等行为如何证明
  • 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对应争点:民事执行、刑事追诉与检察监督如何衔接

证据审查清单

  • 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建议核验:生效文书、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材料
  • 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建议核验:账户、股权、不动产、租赁及转让记录
  • 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建议核验:和解、离婚、债权放弃等文件的形成过程
  • 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建议核验:履行能力、实际控制和执行受阻后果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生效文书、执行节点和财产线索的提交记录
  2. 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权利受损方动作:说明行为发生前后财产控制和利益变化
  3. 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区分不能履行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辩护审查:审查执行义务、履行能力及措施告知是否明确
  2. 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辩护审查:核对财产处分的真实交易背景与时间
  3. 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辩护审查:关注自诉、公诉、移送、监督程序的法定条件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执行义务及主观逃避目的”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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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来源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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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版本
v1.0
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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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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