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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60|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中“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60

(三)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该案警示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要培育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守住法律底线,为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贺某武与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的龙某鹏(在逃)共谋后,向网络资源商蔡某智(另案处理)购买IP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给缅甸某专门从事“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的窝点,并雇佣技术人员对跨境网络专线进行维护。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

裁判结果摘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吴某明被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贺某武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贺某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贺某武与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的龙某鹏(在逃)共谋后,向网络资源商蔡某智(另案处理)购买IP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给缅甸某专门从事“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的窝点,并雇佣技术人员对跨境网络专线进行维护。|对应争点:威胁、要挟内容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对应争点:合法维权、平台投诉与非法索财如何区分
  • 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对应争点:共同参与者及技术提供者的明知和作用如何评价

证据审查清单

  • 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建议核验:聊天、录音、支付、删帖和发布记录
  • 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建议核验:争议事实、投诉依据、索财条件及反复联系
  •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吴某明被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核验:账号设备、技术服务、分成和上下游关系
  • 贺某武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核验:被害人报案经过、心理及经营影响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权利受损方动作:不要在威胁下继续提交更多隐私或转款
  2. 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完整保存对方条件、账号、收款与传播证据
  3. 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涉及裸聊或隐私时注意最小范围提交和证据封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辩护审查: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纠纷、合法请求和对价基础
  2. 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辩护审查:区分表达激烈、维权过当与敲诈勒索故意
  3. 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辩护审查:核对金额、次数、未遂既遂和参与层级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威胁、要挟内容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三)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该案警示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要培育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守住法律底线,为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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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最近更新
内容版本
v1.0
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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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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