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中“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为实行行为,与“复制发行”并列区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此规定,行为人未经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随着信息传播领域的新型技术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类似“盗链”的技术可以避开作品上传环节,使用户获得相应作品,社会危害性大。本案基于“盗链”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其社会危害性,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准确界定“盗链”等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张某、孙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载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后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并购买他人的技术解析服务,通过其运营的多款APP向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通过技术解析服务,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即可从上述涉案多款APP上获得该视听作品。张某、孙某等通过在涉案多款APP内以发布收费广告、收取广告推广费的方式营利。其中,张某、孙某等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
裁判结果摘要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通过“盗链”的方式客观上使相关视听作品直接呈现在涉案多款APP上,属于作品“提供”行为,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获得上述视听作品并直接进行播放和下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张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刑罚。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对应争点:权利基础、保护范围与刑事对象是否明确
- 张某、孙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载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后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并购买他人的技术解析服务,通过其运营的多款APP向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对应争点:复制、使用、销售、披露等行为及主观明知如何证明
- 通过技术解析服务,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即可从上述涉案多款APP上获得该视听作品。|对应争点:数量、金额、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是否可靠
证据审查清单
- 张某、孙某等通过在涉案多款APP内以发布收费广告、收取广告推广费的方式营利。|建议核验:权利证书、许可链、秘密点或作品版本
- 其中,张某、孙某等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建议核验:样品、源代码、版本历史、销售和库存记录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核验:接触权限、下载日志、设备、邮件及云盘记录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通过“盗链”的方式客观上使相关视听作品直接呈现在涉案多款APP上,属于作品“提供”行为,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获得上述视听作品并直接进行播放和下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建议核验:鉴定意见、价格资料、财务底稿与去重说明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张某、孙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载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后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并购买他人的技术解析服务,通过其运营的多款APP向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权利受损方动作:先固定权利基础和被侵害对象,不笼统主张全部资料
- 通过技术解析服务,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即可从上述涉案多款APP上获得该视听作品。|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全样品、日志和版本,不擅自修改原始设备
- 张某、孙某等通过在涉案多款APP内以发布收费广告、收取广告推广费的方式营利。|权利受损方动作:刑事控告与民事禁令、行政保护应分别评估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通过技术解析服务,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即可从上述涉案多款APP上获得该视听作品。|辩护审查:审查权利有效性、公开信息与独立来源
- 张某、孙某等通过在涉案多款APP内以发布收费广告、收取广告推广费的方式营利。|辩护审查:核对接触可能、实际使用、相似结果和因果关系
- 其中,张某、孙某等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辩护审查:对鉴定范围、样本、金额及重复计算提出实质审查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权利基础、保护范围与刑事对象是否明确”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为实行行为,与“复制发行”并列区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此规定,行为人未经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随着信息传播领域的新型技术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类似“盗链”的技术可以避开作品上传环节,使用户获得相应作品,社会危害性大。本案基于“盗链”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其社会危害性,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准确界定“盗链”等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5-04-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