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陈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依法严惩以合法事由掩盖非法目的出境实施电诈的犯罪分子。对行为人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虚假事由骗领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情形,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18年至2022年间,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纠集大量国内人员前往菲律宾搭建诈骗窝点,通过控制“UK”“宝彩”等虚假网络赌博平台,以后台控制输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陈某某、钟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间,多次出境参加上述犯罪团伙,分别担任“组长”“代理组长”,负责在网络上推广涉诈赌博网站、手机应用程序等,在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分别达9个月、7个月。另查明,陈某某在第二次出境时,钟某某在第二次、第三次出境时,均以旅游为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出境至菲律宾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陈某某于2019年11月回国,因本案于2023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钟某某于2020年1月回国,因本案于2023年5月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摘要
【诉讼过程】 2023年4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3年8月2日,静安分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8月29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钟某某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6日,静安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四千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18年至2022年间,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纠集大量国内人员前往菲律宾搭建诈骗窝点,通过控制“UK”“宝彩”等虚假网络赌博平台,以后台控制输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对应争点: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
- 陈某某、钟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间,多次出境参加上述犯罪团伙,分别担任“组长”“代理组长”,负责在网络上推广涉诈赌博网站、手机应用程序等,在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分别达9个月、7个月。|对应争点:对异常资金、设备、话术或业务模式的明知如何证明
- 另查明,陈某某在第二次出境时,钟某某在第二次、第三次出境时,均以旅游为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出境至菲律宾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对应争点:诈骗共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陈某某于2019年11月回国,因本案于2023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建议核验:资金账户、虚拟资产、设备和登录轨迹
- 钟某某于2020年1月回国,因本案于2023年5月自动投案。|建议核验:与上游人员的沟通、指令、结算及收益记录
- 【诉讼过程】 2023年4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建议核验:业务频率、异常提醒、账户冻结和继续实施情况
- 2023年8月2日,静安分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核验:被害人损失、退赔、查封扣押与返还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陈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陈某某、钟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间,多次出境参加上述犯罪团伙,分别担任“组长”“代理组长”,负责在网络上推广涉诈赌博网站、手机应用程序等,在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分别达9个月、7个月。|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转账、聊天、平台、报案回执和止付信息
- 另查明,陈某某在第二次出境时,钟某某在第二次、第三次出境时,均以旅游为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出境至菲律宾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权利受损方动作:把每笔损失与收款账户、时间、话术对应起来
- 陈某某于2019年11月回国,因本案于2023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权利受损方动作:追赃线索应说明权属和来源,不能把冻结等同于已经返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陈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另查明,陈某某在第二次出境时,钟某某在第二次、第三次出境时,均以旅游为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出境至菲律宾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辩护审查:围绕明知的时间、程度和客观基础逐项审查
- 陈某某于2019年11月回国,因本案于2023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辩护审查:区分一次性帮助、从属参与、稳定合作与共同实施
- 钟某某于2020年1月回国,因本案于2023年5月自动投案。|辩护审查:核对犯罪数额、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和上下游重合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依法严惩以合法事由掩盖非法目的出境实施电诈的犯罪分子。对行为人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虚假事由骗领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情形,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4-07-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