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营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关联公司围标、与招标单位人员串通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谋求中标,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委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其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委给围标公司打高分等情节,损害招标单位民营企业利益,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体现了坚定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02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
裁判结果摘要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操控评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张某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对应争点: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意与具体行为
- 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对应争点:招标人、投标人、中介及公职人员之间如何分层
- 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对应争点:串通投标与受贿、行贿、伪造印章等罪名是否竞合
证据审查清单
- 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建议核验:招标文件、评分表、报价形成记录与投标文件版本
- 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建议核验:围标陪标沟通、保证金、费用和利益分配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操控评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核验:IP、设备、制作人员、投递时间及授权材料
- 宣判后,张某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议核验:项目履行、损失和市场竞争影响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权利受损方动作:固定异常报价、文件雷同、控制关系和利益输送线索
- 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权利受损方动作:区分程序瑕疵与足以影响竞争秩序的行为
- 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依法提交材料并避免以行业传闻代替原始证据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辩护审查:审查合意形成、行为参与和结果之间的联系
- 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辩护审查:区分正常联合投标、咨询协助与违法串通
- 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辩护审查:逐人核对签字盖章、文件制作、获利和主观认识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意与具体行为”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营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关联公司围标、与招标单位人员串通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谋求中标,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委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其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委给围标公司打高分等情节,损害招标单位民营企业利益,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体现了坚定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02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5-05-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2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