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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29|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及关联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29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营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关联公司围标、与招标单位人员串通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谋求中标,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委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其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委给围标公司打高分等情节,损害招标单位民营企业利益,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体现了坚定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02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

裁判结果摘要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操控评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张某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对应争点: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意与具体行为
  • 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对应争点:招标人、投标人、中介及公职人员之间如何分层
  • 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对应争点:串通投标与受贿、行贿、伪造印章等罪名是否竞合

证据审查清单

  • 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建议核验:招标文件、评分表、报价形成记录与投标文件版本
  • 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建议核验:围标陪标沟通、保证金、费用和利益分配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操控评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核验:IP、设备、制作人员、投递时间及授权材料
  • 宣判后,张某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议核验:项目履行、损失和市场竞争影响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权利受损方动作:固定异常报价、文件雷同、控制关系和利益输送线索
  2. 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权利受损方动作:区分程序瑕疵与足以影响竞争秩序的行为
  3. 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依法提交材料并避免以行业传闻代替原始证据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辩护审查:审查合意形成、行为参与和结果之间的联系
  2. 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辩护审查:区分正常联合投标、咨询协助与违法串通
  3. 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辩护审查:逐人核对签字盖章、文件制作、获利和主观认识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意与具体行为”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营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关联公司围标、与招标单位人员串通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谋求中标,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委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其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委给围标公司打高分等情节,损害招标单位民营企业利益,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体现了坚定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02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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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来源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最近更新
内容版本
v1.0
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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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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