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典型案例。资金是民营企业发展的血脉,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也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某连锁公司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萍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钱款,充分说明民营企业资金受法律保护,挪用民营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裁判结果摘要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作为某连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周某萍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对应争点:单位财产、职务便利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
- 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对应争点:非法占有、谋利事项或挪用目的由哪些证据证明
- 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对应争点:单位责任、管理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如何分层
证据审查清单
- 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建议核验:章程、岗位、授权、审批和内部制度
- 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建议核验:合同、履行、财务、账户及关联方交易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作为某连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建议核验:会议、邮件、系统日志和异常预警处置
- 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核验:退还、退赔、追缴及企业实际损失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权利受损方动作:以公司名义维权应先核对主体、授权和受损关系
- 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权利受损方动作:逐笔说明公司财产、人员权限和异常处分
- 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权利受损方动作:内部调查需留痕并尊重员工合法权利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辩护审查:不能只凭职位、签字或结果损失推定故意
- 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辩护审查:审查真实业务、历史惯例、授权范围和个人获利
- 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辩护审查:区分公司治理瑕疵、民事争议、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单位财产、职务便利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典型案例。资金是民营企业发展的血脉,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也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某连锁公司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萍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钱款,充分说明民营企业资金受法律保护,挪用民营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5-06-0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2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