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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25|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民营企业内部犯罪与产权保护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25

本案是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互联网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互联网企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是促进互联网企业发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方面。本案中,被告人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合作方财物,为合作方谋利;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将虚拟币变现的方式侵占本单位财物,侵犯了某网络公司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对石某玉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腐败犯罪,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打内鬼”,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态度。同时也郑重宣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事制裁。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

裁判结果摘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玉作为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虑石某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一审宣判后,石某玉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对应争点:单位财产、职务便利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
  • 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对应争点:非法占有、谋利事项或挪用目的由哪些证据证明
  • 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对应争点:单位责任、管理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如何分层

证据审查清单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玉作为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核验:章程、岗位、授权、审批和内部制度
  • 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核验:合同、履行、财务、账户及关联方交易
  • 综合考虑石某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建议核验:会议、邮件、系统日志和异常预警处置
  • 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建议核验:退还、退赔、追缴及企业实际损失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以公司名义维权应先核对主体、授权和受损关系
  2. 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逐笔说明公司财产、人员权限和异常处分
  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玉作为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权利受损方动作:内部调查需留痕并尊重员工合法权利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辩护审查:不能只凭职位、签字或结果损失推定故意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玉作为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审查:审查真实业务、历史惯例、授权范围和个人获利
  3. 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审查:区分公司治理瑕疵、民事争议、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单位财产、职务便利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互联网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互联网企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是促进互联网企业发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方面。本案中,被告人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合作方财物,为合作方谋利;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将虚拟币变现的方式侵占本单位财物,侵犯了某网络公司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对石某玉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腐败犯罪,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打内鬼”,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态度。同时也郑重宣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事制裁。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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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来源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最近更新
内容版本
v1.0
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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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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