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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07|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依法惩处以招聘为幌子诱导付费培训实施诈骗的人员

电信网络诈骗与财产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依法惩处以招聘为幌子诱导付费培训实施诈骗的人员”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07

本案系针对求职者的“招转培”类诈骗,惯常套路是,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发布名企岗位高薪招聘兼职诱饵,再谎称求职者能力不足诱导其“入职培训”,收取培训费甚至捆绑分期“培训贷”,之后不安排工作或与承诺不符,以失联、推诿退款等非法占有培训费。此类诈骗致使求职群体从就业谋生沦为被骗负债,甚至牵连网络贷款乱象,滋生黑灰产业,破坏人力资源市场与教育培训行业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招转培”诈骗犯罪,肃清就业与职业培训市场乱象,切实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为就业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支撑。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警惕“培训包就业”虚假承诺,拒绝“零门槛高薪”诱惑,需知“先培训后高薪入职接单”多是诈骗,求职牢记核资质、不贷款,如需交纳费用切记要谨慎。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徐某楠伙同他人成立“思跃教育公司”,招募被告人吕某亮等人担任战队长,并在各战队内安排被告人刘某、宋某辰、郜某琛、王某楠等人担任组长,由业务员在网络上谎称公司与知名平台企业能提供稳定兼职,通过发送虚假兼职盈利图片等方式,虚构可以边学边赚钱、轻松覆盖学费并每月领取固定兼职收入等,诱骗求职人员购买在线课程参加“入职培训”,共计骗取学费2200万余元。2023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成立“乘禹教育公司”,从徐某楠等人处收购接收“思跃教育公司”一战队并由徐某楠辅助管理,继续利用“思跃教育公司”模式骗取求职人员学费700万余元。

裁判结果摘要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楠、张某、吕某亮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徐某楠、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均系主犯。徐某楠投案自首,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9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楠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吕某亮等7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徐某楠伙同他人成立“思跃教育公司”,招募被告人吕某亮等人担任战队长,并在各战队内安排被告人刘某、宋某辰、郜某琛、王某楠等人担任组长,由业务员在网络上谎称公司与知名平台企业能提供稳定兼职,通过发送虚假兼职盈利图片等方式,虚构可以边学边赚钱、轻松覆盖学费并每月领取固定兼职收入等,诱骗求职人员购买在线课程参加“入职培训”,共计骗取学费2200万余元。……|对应争点: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
  • 2023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成立“乘禹教育公司”,从徐某楠等人处收购接收“思跃教育公司”一战队并由徐某楠辅助管理,继续利用“思跃教育公司”模式骗取求职人员学费700万余元。|对应争点:对异常资金、设备、话术或业务模式的明知如何证明
  •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应争点:诈骗共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楠、张某、吕某亮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核验:资金账户、虚拟资产、设备和登录轨迹
  • 徐某楠、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均系主犯。|建议核验:与上游人员的沟通、指令、结算及收益记录
  • 徐某楠投案自首,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9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核验:业务频率、异常提醒、账户冻结和继续实施情况
  •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楠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吕某亮等7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建议核验:被害人损失、退赔、查封扣押与返还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依法惩处以招聘为幌子诱导付费培训实施诈骗的人员”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2023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成立“乘禹教育公司”,从徐某楠等人处收购接收“思跃教育公司”一战队并由徐某楠辅助管理,继续利用“思跃教育公司”模式骗取求职人员学费700万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转账、聊天、平台、报案回执和止付信息
  2.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受损方动作:把每笔损失与收款账户、时间、话术对应起来
  3.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楠、张某、吕某亮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权利受损方动作:追赃线索应说明权属和来源,不能把冻结等同于已经返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依法惩处以招聘为幌子诱导付费培训实施诈骗的人员”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辩护审查:围绕明知的时间、程度和客观基础逐项审查
  2.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楠、张某、吕某亮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辩护审查:区分一次性帮助、从属参与、稳定合作与共同实施
  3. 徐某楠、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均系主犯。|辩护审查:核对犯罪数额、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和上下游重合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系针对求职者的“招转培”类诈骗,惯常套路是,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发布名企岗位高薪招聘兼职诱饵,再谎称求职者能力不足诱导其“入职培训”,收取培训费甚至捆绑分期“培训贷”,之后不安排工作或与承诺不符,以失联、推诿退款等非法占有培训费。此类诈骗致使求职群体从就业谋生沦为被骗负债,甚至牵连网络贷款乱象,滋生黑灰产业,破坏人力资源市场与教育培训行业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招转培”诈骗犯罪,肃清就业与职业培训市场乱象,切实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为就业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支撑。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警惕“培训包就业”虚假承诺,拒绝“零门槛高薪”诱惑,需知“先培训后高薪入职接单”多是诈骗,求职牢记核资质、不贷款,如需交纳费用切记要谨慎。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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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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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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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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