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以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的网络传销”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本案是一起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实施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各种商业投资的线上化、网络化趋势明显,一些犯罪分子以投资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网络传销犯罪,导致不少群众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利用少数群众对短期高额收益项目的投机心理,假借高收益电影票房投资项目,依托注册网站和手机App客户端,精心设置影视投资传销骗局,宣传推广“某某影视”App,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系经他人介绍下载该App并推广,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也提醒广大网民要警惕高额回报投资骗局,避免误入网络传销陷阱。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下载“某某影视”App,明知该App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会员,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并按会员投资金额和发展会员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其仍通过微信、熟人间宣传等方式推广该App并吸收会员。同年10月,李某被任命为“某某影视”山东区域总经理,11月19日“某某影视”App关闭,会员无法登录提现。经统计,李某发展下线2152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3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裁判结果摘要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宣传推广“某某影视”App,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会员投资的数额和发展会员的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李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下载“某某影视”App,明知该App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会员,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并按会员投资金额和发展会员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其仍通过微信、熟人间宣传等方式推广该App并吸收会员。|对应争点:真实经营、投资活动与面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如何区分
- 同年10月,李某被任命为“某某影视”山东区域总经理,11月19日“某某影视”App关闭,会员无法登录提现。|对应争点:层级返利、固定回报和资金用途如何证明
- 经统计,李某发展下线2152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3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对应争点:实控人、高管、销售、财务及一般参与者责任如何分层
证据审查清单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宣传推广“某某影视”App,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会员投资的数额和发展会员的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建议核验:产品、合同、宣传、路演和社群材料
- 李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核验:参与人数、层级、返利、佣金和团队关系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议核验:募集、投资、兑付、个人消费和关联转移资金流
- 本案是一起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实施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建议核验:岗位权限、风险提示、会议与离职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以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的网络传销”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同年10月,李某被任命为“某某影视”山东区域总经理,11月19日“某某影视”App关闭,会员无法登录提现。|权利受损方动作:汇总合同、付款、收益和推介人员信息
- 经统计,李某发展下线2152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3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不要把承诺收益、实际兑付和损失口径混在一起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宣传推广“某某影视”App,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会员投资的数额和发展会员的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权利受损方动作:财产线索应说明权属、来源和与涉案资金关系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以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的网络传销”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经统计,李某发展下线2152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3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辩护审查:不能只凭职位、业绩或领取工资推定共同故意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宣传推广“某某影视”App,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会员投资的数额和发展会员的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辩护审查:区分正常销售、从属执行与组织决策
- 李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辩护审查:审查资金用途、项目真实性、明知时间及退出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真实经营、投资活动与面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如何区分”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一起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实施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各种商业投资的线上化、网络化趋势明显,一些犯罪分子以投资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网络传销犯罪,导致不少群众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利用少数群众对短期高额收益项目的投机心理,假借高收益电影票房投资项目,依托注册网站和手机App客户端,精心设置影视投资传销骗局,宣传推广“某某影视”App,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系经他人介绍下载该App并推广,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也提醒广大网民要警惕高额回报投资骗局,避免误入网络传销陷阱。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4-06-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2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