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冒用公益名义实施的网络传销”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本案是一起假借公益名义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爱心慈善”“共同富裕”等幌子,利用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大肆组织网络传销,以筹集“善款”等名义非法敛财。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通过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非法获利25亿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张某系主犯,判处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慈善活动环境。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面对以“慈善互助”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深圳市善某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善某汇”)。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张某伙同查某、宋某等人,开发了“善某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并上线运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某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经统计,“善某汇”在全国共计吸纳会员598万余人,层级达75层,张某非法获利25亿余元。
裁判结果摘要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组建传销组织,利用“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深圳市善某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善某汇”)。|对应争点:真实经营、投资活动与面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如何区分
-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张某伙同查某、宋某等人,开发了“善某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并上线运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某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对应争点:层级返利、固定回报和资金用途如何证明
- 经统计,“善某汇”在全国共计吸纳会员598万余人,层级达75层,张某非法获利25亿余元。|对应争点:实控人、高管、销售、财务及一般参与者责任如何分层
证据审查清单
-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组建传销组织,利用“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建议核验:产品、合同、宣传、路演和社群材料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议核验:参与人数、层级、返利、佣金和团队关系
- 本案是一起假借公益名义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建议核验:募集、投资、兑付、个人消费和关联转移资金流
-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爱心慈善”“共同富裕”等幌子,利用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大肆组织网络传销,以筹集“善款”等名义非法敛财。|建议核验:岗位权限、风险提示、会议与离职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冒用公益名义实施的网络传销”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张某伙同查某、宋某等人,开发了“善某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并上线运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某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权利受损方动作:汇总合同、付款、收益和推介人员信息
- 经统计,“善某汇”在全国共计吸纳会员598万余人,层级达75层,张某非法获利25亿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不要把承诺收益、实际兑付和损失口径混在一起
-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组建传销组织,利用“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权利受损方动作:财产线索应说明权属、来源和与涉案资金关系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冒用公益名义实施的网络传销”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经统计,“善某汇”在全国共计吸纳会员598万余人,层级达75层,张某非法获利25亿余元。|辩护审查:不能只凭职位、业绩或领取工资推定共同故意
-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组建传销组织,利用“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辩护审查:区分正常销售、从属执行与组织决策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护审查:审查资金用途、项目真实性、明知时间及退出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真实经营、投资活动与面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如何区分”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一起假借公益名义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爱心慈善”“共同富裕”等幌子,利用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大肆组织网络传销,以筹集“善款”等名义非法敛财。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通过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非法获利25亿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张某系主犯,判处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慈善活动环境。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面对以“慈善互助”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4-06-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2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