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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84|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84

依法从严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数额,加大涉案财物追缴和财产刑适用力度,坚决“打财断血”。有的犯罪分子既自行组建电诈团伙实施诈骗,又向其他电诈团伙提供犯罪场地、通讯网络、安保食宿等服务保障。对此,要依法从严认定诈骗金额,既应包括本团伙的诈骗金额,也应包括其提供服务保障的其他诈骗团伙诈骗金额。其他诈骗团伙的诈骗金额难以具体查证的,可以根据该犯罪团伙从其服务保障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及时甄别财产性质,准确查扣冻结涉案财产,特别是隐蔽资产。对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已通过消费等转化为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的,应注意审查甄别购买上述资产的资金来源,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消费等方式“洗白”犯罪所得。办案机关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在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全力挽回被害人损失。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真正实现“打财断血”,合力斩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转移链条,铲除电诈犯罪赖以滋生蔓延的经济土壤。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18年,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赃款。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诈骗人员在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逐渐发展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余万元。 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成立“卡部”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累计收取其他诈骗团伙租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裁判结果摘要

【诉讼过程】 本案为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陆续对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立案侦查。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龙岩市公安机关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移送龙岩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龙岩市检察机关先后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某等“金主”、骨干成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对于在胶林宾馆“卡部”内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收益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提起公诉。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龙岩市审判机关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金主”李某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人民币八百五十五万元的罚金;对廖某某、林某某等9名骨干成员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一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饶某某等112名一般参与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判处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在胶林宾馆“卡部”实施犯罪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现金及大量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等价值人民币近2亿元;检察机关督促各被告人退赃退赔人民币362万余元;审判机关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已判决案件适用罚金刑总额达人民币5167万余元。对于被告人诈骗所得财物,依法判决返还被害人。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18年,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赃款。|对应争点: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
  • 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诈骗人员在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逐渐发展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应争点:对异常资金、设备、话术或业务模式的明知如何证明
  • 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余万元。|对应争点:诈骗共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成立“卡部”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建议核验:资金账户、虚拟资产、设备和登录轨迹
  • 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累计收取其他诈骗团伙租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建议核验:与上游人员的沟通、指令、结算及收益记录
  • 【诉讼过程】 本案为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建议核验:业务频率、异常提醒、账户冻结和继续实施情况
  • 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陆续对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立案侦查。|建议核验:被害人损失、退赔、查封扣押与返还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诈骗人员在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逐渐发展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转账、聊天、平台、报案回执和止付信息
  2. 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余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把每笔损失与收款账户、时间、话术对应起来
  3. 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成立“卡部”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权利受损方动作:追赃线索应说明权属和来源,不能把冻结等同于已经返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余万元。|辩护审查:围绕明知的时间、程度和客观基础逐项审查
  2. 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成立“卡部”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辩护审查:区分一次性帮助、从属参与、稳定合作与共同实施
  3. 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累计收取其他诈骗团伙租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辩护审查:核对犯罪数额、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和上下游重合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依法从严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数额,加大涉案财物追缴和财产刑适用力度,坚决“打财断血”。有的犯罪分子既自行组建电诈团伙实施诈骗,又向其他电诈团伙提供犯罪场地、通讯网络、安保食宿等服务保障。对此,要依法从严认定诈骗金额,既应包括本团伙的诈骗金额,也应包括其提供服务保障的其他诈骗团伙诈骗金额。其他诈骗团伙的诈骗金额难以具体查证的,可以根据该犯罪团伙从其服务保障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及时甄别财产性质,准确查扣冻结涉案财产,特别是隐蔽资产。对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已通过消费等转化为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的,应注意审查甄别购买上述资产的资金来源,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消费等方式“洗白”犯罪所得。办案机关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在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全力挽回被害人损失。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真正实现“打财断血”,合力斩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转移链条,铲除电诈犯罪赖以滋生蔓延的经济土壤。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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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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