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中“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三)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该案警示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要培育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守住法律底线,为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贺某武与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的龙某鹏(在逃)共谋后,向网络资源商蔡某智(另案处理)购买IP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给缅甸某专门从事“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的窝点,并雇佣技术人员对跨境网络专线进行维护。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
裁判结果摘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吴某明被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贺某武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贺某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贺某武与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的龙某鹏(在逃)共谋后,向网络资源商蔡某智(另案处理)购买IP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给缅甸某专门从事“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的窝点,并雇佣技术人员对跨境网络专线进行维护。|对应争点:威胁、要挟内容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对应争点:合法维权、平台投诉与非法索财如何区分
- 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对应争点:共同参与者及技术提供者的明知和作用如何评价
证据审查清单
- 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建议核验:聊天、录音、支付、删帖和发布记录
- 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建议核验:争议事实、投诉依据、索财条件及反复联系
-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吴某明被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核验:账号设备、技术服务、分成和上下游关系
- 贺某武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核验:被害人报案经过、心理及经营影响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权利受损方动作:不要在威胁下继续提交更多隐私或转款
- 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完整保存对方条件、账号、收款与传播证据
- 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涉及裸聊或隐私时注意最小范围提交和证据封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辩护审查: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纠纷、合法请求和对价基础
- 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辩护审查:区分表达激烈、维权过当与敲诈勒索故意
- 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辩护审查:核对金额、次数、未遂既遂和参与层级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威胁、要挟内容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三)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该案警示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要培育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守住法律底线,为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5-02-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2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