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中“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本罪系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该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确保两罪定罪量刑的有效衔接。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
裁判结果摘要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对应争点:权利基础、保护范围与刑事对象是否明确
- 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对应争点:复制、使用、销售、披露等行为及主观明知如何证明
- 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对应争点:数量、金额、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是否可靠
证据审查清单
- 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建议核验:权利证书、许可链、秘密点或作品版本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核验:样品、源代码、版本历史、销售和库存记录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建议核验:接触权限、下载日志、设备、邮件及云盘记录
-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建议核验:鉴定意见、价格资料、财务底稿与去重说明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权利受损方动作:先固定权利基础和被侵害对象,不笼统主张全部资料
- 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全样品、日志和版本,不擅自修改原始设备
- 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权利受损方动作:刑事控告与民事禁令、行政保护应分别评估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辩护审查:审查权利有效性、公开信息与独立来源
- 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辩护审查:核对接触可能、实际使用、相似结果和因果关系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审查:对鉴定范围、样本、金额及重复计算提出实质审查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权利基础、保护范围与刑事对象是否明确”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本罪系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该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确保两罪定罪量刑的有效衔接。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5-04-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