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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30|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及关联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30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茶产业是福建的支柱产业之一,公开招投标是农户取得茶山经营权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日益增多的茶山经营权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茶农的经济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系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茶农。在公开招投标活动中,为获取茶山经营权,二人串通投标报价,犯罪金额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通过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亦属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有力维护了茶产业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系农民在承包土地期间的个人犯罪,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区分主从犯,分别裁量刑罚并宣告缓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彰显了司法温度。 03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瓯市某镇某村将本村茶山经营管理权对外公开招标。当地茶农、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参与竞标。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投标当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等13人的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此外,王某甲还在场外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每人1000元的陪标费,以阻止他人继续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实际给予参与投标人共计1.6万元。最终,王某甲以35.5万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该项目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经营。

裁判结果摘要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其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均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瓯市某镇某村将本村茶山经营管理权对外公开招标。|对应争点: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意与具体行为
  • 当地茶农、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参与竞标。|对应争点:招标人、投标人、中介及公职人员之间如何分层
  • 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对应争点:串通投标与受贿、行贿、伪造印章等罪名是否竞合

证据审查清单

  • 投标当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等13人的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建议核验:招标文件、评分表、报价形成记录与投标文件版本
  • 此外,王某甲还在场外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每人1000元的陪标费,以阻止他人继续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实际给予参与投标人共计1.6万元。|建议核验:围标陪标沟通、保证金、费用和利益分配
  • 最终,王某甲以35.5万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建议核验:IP、设备、制作人员、投递时间及授权材料
  •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建议核验:项目履行、损失和市场竞争影响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当地茶农、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参与竞标。|权利受损方动作:固定异常报价、文件雷同、控制关系和利益输送线索
  2. 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权利受损方动作:区分程序瑕疵与足以影响竞争秩序的行为
  3. 投标当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等13人的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权利受损方动作:依法提交材料并避免以行业传闻代替原始证据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辩护审查:审查合意形成、行为参与和结果之间的联系
  2. 投标当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等13人的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辩护审查:区分正常联合投标、咨询协助与违法串通
  3. 此外,王某甲还在场外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每人1000元的陪标费,以阻止他人继续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实际给予参与投标人共计1.6万元。|辩护审查:逐人核对签字盖章、文件制作、获利和主观认识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意与具体行为”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茶产业是福建的支柱产业之一,公开招投标是农户取得茶山经营权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日益增多的茶山经营权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茶农的经济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系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茶农。在公开招投标活动中,为获取茶山经营权,二人串通投标报价,犯罪金额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通过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亦属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有力维护了茶产业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系农民在承包土地期间的个人犯罪,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区分主从犯,分别裁量刑罚并宣告缓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彰显了司法温度。 03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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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最近更新
内容版本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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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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