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金唐刑事辩护研究智库|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研究平台 资料更新:2026-08-03
金唐刑事辩护研究智库 独立研究平台|重点研究对象:明灿律师 保密沟通

官方案例研析006|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电信网络诈骗与财产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06

本案是跨境实施的“荐股引流+虚假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集团成员分工配合,以投资黄金“高收益”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渴望投资盈利心理,通过伪装资深投资者、打造明星导师、制造盈利假象等方式,层层诱导被害人落入陷阱,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坚持“打团伙、挖主犯”,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断释放“有诈必打,虽远必究”强烈信号。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陌生荐股、理财导师全是套路,别被高息迷了眼,小心本金全被骗,投资理财认准正规渠道,筑牢自身财产安全防线。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被告人余某波伙同他人利用“创利丰金业”平台,虚构可通过该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事实,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组织多名人员,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成员伪装成资深投资者,通过社交平台批量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使用固定话术筛选后诱导被害人进入社交平台群组及直播间,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编造跟着“指导老师”投资黄金能够挣钱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虚假的“伦敦金”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

裁判结果摘要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负案在逃期间,又前往境外组织实施此类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罪行严重,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熊某钦等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财物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被告人余某波伙同他人利用“创利丰金业”平台,虚构可通过该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事实,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组织多名人员,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对应争点: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
  • 该犯罪集团成员伪装成资深投资者,通过社交平台批量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使用固定话术筛选后诱导被害人进入社交平台群组及直播间,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编造跟着“指导老师”投资黄金能够挣钱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虚假的“伦敦金”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对应争点:对异常资金、设备、话术或业务模式的明知如何证明
  • 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对应争点:诈骗共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建议核验:资金账户、虚拟资产、设备和登录轨迹
  •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核验:与上游人员的沟通、指令、结算及收益记录
  • 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负案在逃期间,又前往境外组织实施此类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罪行严重,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建议核验:业务频率、异常提醒、账户冻结和继续实施情况
  • 以诈骗罪判处熊某钦等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核验:被害人损失、退赔、查封扣押与返还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该犯罪集团成员伪装成资深投资者,通过社交平台批量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使用固定话术筛选后诱导被害人进入社交平台群组及直播间,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编造跟着“指导老师”投资黄金能够挣钱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虚假的“伦敦金”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转账、聊天、平台、报案回执和止付信息
  2. 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把每笔损失与收款账户、时间、话术对应起来
  3.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受损方动作:追赃线索应说明权属和来源,不能把冻结等同于已经返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辩护审查:围绕明知的时间、程度和客观基础逐项审查
  2.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辩护审查:区分一次性帮助、从属参与、稳定合作与共同实施
  3.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辩护审查:核对犯罪数额、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和上下游重合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跨境实施的“荐股引流+虚假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集团成员分工配合,以投资黄金“高收益”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渴望投资盈利心理,通过伪装资深投资者、打造明星导师、制造盈利假象等方式,层层诱导被害人落入陷阱,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坚持“打团伙、挖主犯”,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断释放“有诈必打,虽远必究”强烈信号。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陌生荐股、理财导师全是套路,别被高息迷了眼,小心本金全被骗,投资理财认准正规渠道,筑牢自身财产安全防线。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资金流水怎样整理成可核验材料?

权威来源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最近更新
内容版本
v1.0
公开来源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刑事危机常见问答 初步保密沟通
网站运营主体 公司名称:深圳市金唐企业重组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3D1760K 实际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海德二道470号海德大厦A904 联系电话:15002050567

公司业务简介:深圳市金唐企业重组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围绕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应对与重组协同提供综合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依法在登记经营范围内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专题研究、个人商务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破产清算服务、税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刑事法律风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