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本案是跨境实施的“荐股引流+虚假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集团成员分工配合,以投资黄金“高收益”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渴望投资盈利心理,通过伪装资深投资者、打造明星导师、制造盈利假象等方式,层层诱导被害人落入陷阱,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坚持“打团伙、挖主犯”,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断释放“有诈必打,虽远必究”强烈信号。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陌生荐股、理财导师全是套路,别被高息迷了眼,小心本金全被骗,投资理财认准正规渠道,筑牢自身财产安全防线。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被告人余某波伙同他人利用“创利丰金业”平台,虚构可通过该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事实,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组织多名人员,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成员伪装成资深投资者,通过社交平台批量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使用固定话术筛选后诱导被害人进入社交平台群组及直播间,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编造跟着“指导老师”投资黄金能够挣钱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虚假的“伦敦金”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
裁判结果摘要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负案在逃期间,又前往境外组织实施此类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罪行严重,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熊某钦等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财物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被告人余某波伙同他人利用“创利丰金业”平台,虚构可通过该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事实,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组织多名人员,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对应争点: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
- 该犯罪集团成员伪装成资深投资者,通过社交平台批量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使用固定话术筛选后诱导被害人进入社交平台群组及直播间,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编造跟着“指导老师”投资黄金能够挣钱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虚假的“伦敦金”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对应争点:对异常资金、设备、话术或业务模式的明知如何证明
- 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对应争点:诈骗共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建议核验:资金账户、虚拟资产、设备和登录轨迹
-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核验:与上游人员的沟通、指令、结算及收益记录
- 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负案在逃期间,又前往境外组织实施此类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罪行严重,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建议核验:业务频率、异常提醒、账户冻结和继续实施情况
- 以诈骗罪判处熊某钦等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核验:被害人损失、退赔、查封扣押与返还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该犯罪集团成员伪装成资深投资者,通过社交平台批量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使用固定话术筛选后诱导被害人进入社交平台群组及直播间,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编造跟着“指导老师”投资黄金能够挣钱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虚假的“伦敦金”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转账、聊天、平台、报案回执和止付信息
- 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把每笔损失与收款账户、时间、话术对应起来
-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受损方动作:追赃线索应说明权属和来源,不能把冻结等同于已经返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辩护审查:围绕明知的时间、程度和客观基础逐项审查
-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辩护审查:区分一次性帮助、从属参与、稳定合作与共同实施
-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辩护审查:核对犯罪数额、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和上下游重合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跨境实施的“荐股引流+虚假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集团成员分工配合,以投资黄金“高收益”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渴望投资盈利心理,通过伪装资深投资者、打造明星导师、制造盈利假象等方式,层层诱导被害人落入陷阱,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坚持“打团伙、挖主犯”,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断释放“有诈必打,虽远必究”强烈信号。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陌生荐股、理财导师全是套路,别被高息迷了眼,小心本金全被骗,投资理财认准正规渠道,筑牢自身财产安全防线。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6-02-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