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重点变化涉及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阻却事由和入罪情节判断,相关主体应同步复核信息隔离、交易计划与留痕机制。
已确认事实: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这次变化直接影响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人员,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相关人员关系密切并参与交易的人,以及承担信息披露、投融资、董办、财务、法务和合规职责的人员,都需要关注新规则。
三个需要立即看懂的变化
- 敏感期起点更具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交易的时间,可能被视为动议初始时间。
- 阻却事由需要真实、合法并可验证。预定交易合同、指令或计划需要在知悉信息前形成,且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等要素明确;公开信息抗辩也强调信息已被他人公开披露。
- 入罪情节判断与现行追诉标准衔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证券成交额、期货保证金、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及其他从严情形。
企业和高管可以先做什么
- 把重大事项从初步接触、意向、论证、决策到披露建立完整时间轴。
- 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隔离、通讯记录、会议纪要和访问权限。
- 对交易计划、书面指令和既有安排保留形成时间、审批过程与真实商业目的证据。
- 出现异常交易或监管问询时,不删改聊天、邮件、设备数据和审批记录。
适用边界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不能只看身份、时间或金额中的某一个因素,还需要结合内幕信息性质、形成和公开时间、信息来源、交易异常程度、正当理由及证据体系综合判断。本文不替代针对具体交易和人员的法律意见。
权威来源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刑事风险审查不能从交易结果倒推行为人必然知情。企业应把重大事项形成、接触信息、交易决策和公开披露四条时间线分开,保存会议记录、权限记录、交易指令和公开信息来源。辩护审查则需核对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人员关系、交易异常与合理解释之间是否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
建议同步留存的材料
- 重大事项动议、审批和披露记录
- 账户控制、交易指令和资金来源
- 知悉信息前已经形成的合同、计划或公开信息证据
新闻与典型案例用于理解规则和审查方法,不应直接套用为个案结论;应进一步核对发布机关原文、施行日期和案件证据。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近期法律事件解读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1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对已公开法律事件或文件的一般性解读,具体事项需根据当时有效规则和完整证据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