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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唐刑事辩护研究智库|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研究平台 资料更新: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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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企业、投资人和财产追损 · 第 17 / 31 页

高净值家庭遭遇刑事风险的资产与信息保护白皮书

最高检2026年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披露,某房地产公司两名高管在项目拓展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下属收受项目合作方巨额贿赂。检察机关补充追诉遗漏事实,并推动关联行受贿犯罪查处;法院分别判处刑罚,判决生效。

该案反映民企内部腐败案件的证据结构:岗位权限、项目审批、合作方利益、资金流、共同分配和长期模式。企业内部调查发现线索后,应依法保全审批、邮件、聊天、银行和供应商材料,保护举报人,并避免以非法搜查员工设备或者公开定罪的方式处理。来源为最高检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典型案例。

案例十五 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董事身份不能成为利益输送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披露,两名某控股公司董事在业务合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业务存在合规瑕疵仍协助审批和推动落地,共同收受所谓“业务提成”5.6亿余元。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案件说明,判断商业佣金与受贿,不能只看付款名称。付款对象是否是拥有决策或影响权限的公司人员、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公司是否知情同意、费用是否入账并接受监督,是重要边界。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刑事案例。

案例十六 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同一人员可能实施不同财产犯罪

最高法同批案例披露,某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608万元,并侵占公司财物366万元。受贿部分关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职务侵占部分关注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使行为都发生在同一岗位,也要分别对应财产来源、行为对象和主观目的。

企业控告材料不宜把回扣、虚假报销、截留货款和挪用资金全部写成“贪污”。应按行为类型建立证据包,避免错误罪名影响立案审查。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刑事案例。

案例十七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归个人使用与企业资金安全

最高法同批案例披露,某连锁公司经理挪用公司资金487万元归个人使用,影响企业资金安全。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的区分常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准备归还、资金用途和持续时间;企业内部“借款”名称不决定性质。

企业应建立资金授权、员工借款、备用金和关联方拆借制度。发现异常后,先冻结合法权限并保全流水,不应让涉事人员自行修改账目或以新款填旧款。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案例十八 王某某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通信与资金证据可以揭示漏罪漏犯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检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介绍,检察机关通过专业化审查和技术性辅助,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公开材料列明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不同责任。

团队案件的责任不能只按公司岗位切分。通信内容要结合资金和业务,资金流也要结合人员意思联络。企业发现多层转账时,应保留账户全链条、设备和工作关系,不只截取末端收款。来源为两部门典型案例(第二批)。

六、市场秩序、交易安全与责任后果

案例十九 张某剑强迫交易案:民营经济保护也包括保护交易自由

最高法典型案例披露,张某剑以威胁手段强迫多家商户购买高于市场价格的装修材料,法院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家属代为退缴犯罪所得、预缴罚金,且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综合量刑。

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只防止不当执法,也包括依法惩治欺行霸市和强迫交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遭受威胁,应保存报价、沟通、交易、证人和报警记录;涉嫌一方不能以“行业竞争激烈”淡化暴力、威胁和强买强卖。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刑事案例。

案例二十 廖某茂合同诈骗案:真实公司和并购程序也可能被用于诈骗

最高法典型案例披露,廖某茂为提高公司市值,安排人员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和流水,虚增业绩;在收购方及中介尽调时又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函,最终使收购方以34亿元收购股权。评估显示公司真实股权价值显著低于交易估值,行为被以合同诈骗评价。

该案与“有合同就是民事”的观点形成对照。公司真实存在、完成并购和聘请中介,并不排除利用合同诈骗。决定边界的是核心信息是否虚假、欺骗如何影响交易决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损失如何计算。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七、立案监督、证据证明与司法纠错

案例二十一 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先查明是否被冒名,再判断是否立案

最高检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典型案例披露,某建筑公司收到多地住建部门串通投标行政立案通知,自查发现公司可能被伪造数字证书副锁并冒名投标,遂报案并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围绕数字证书办理、交易平台机制、电子标书、公司印章和服刑人员供述开展调查核实,查明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和数字证书的事实;因相关行为已被生效裁判处理,案件不具备再次立案条件。检察机关同时将材料移送行政检察,推动相关住建部门撤销拟处罚。

该案说明,立案监督不等于一定监督立案。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应立不立,也要在查明事实后说明不立案原因,并可通过刑行衔接纠正其他错误。企业提出监督申请时,应提交“为什么有犯罪事实”和“原不立案理由为什么不成立”的材料。来源为最高检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二 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无罪判决后仍可能围绕新证据依法监督

最高检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披露,许某被指驾驶藏有大量毒品的车辆冲卡后逃匿,一审曾判处死刑,二审后出现无罪判决。检察机关围绕车辆、手机、GPS轨迹、个人物品等证据和裁判提出的问题补充侦查,依法开展抗诉监督。

本案并非涉企案件,但对复杂企业案件的证明方法具有普遍意义:无论罪名严重或金额巨大,定罪都必须形成证据闭环;裁判指出证据缺口后,监督不能只重复原有结论,而要补足证据或接受合理怀疑。来源为最高检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三 某虚假诉讼监督案:一条异常线索可能连接多个程序

最高检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列有某虚假诉讼监督案。该组案例强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纠正以虚假诉讼、保全或执行损害企业权益的问题。公开页面未完整披露本案细节,本书不补写金额和当事人。

企业发现异常诉讼时,应保全合同、印章、送达、代理、付款和关联人员材料,分别评估虚假诉讼犯罪、民事再审、执行异议和检察监督。不能只因判决不利就指控虚假诉讼,也不能因已有生效民事裁判忽视伪造证据线索。来源为最高检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四 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行政决定进入执行后仍应审查合法性

最高检同批专项监督案例还列有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后,企业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和检察监督依法反映主体、程序、事实、处罚和执行范围问题。不同程序有期限要求,不能长期观望。

本案公开检索材料未展示完整事实,其价值在于提醒企业把前端行政检查、中间处罚决定和后端非诉执行连成一条时间轴。对行政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账户或资产已经被执行时,也要核对执行依据和范围。来源为最高检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八、从二十四个案例归纳出的七项共同规则

第一,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和证据,不取决于“民营企业”“大项目”“高科技”或者“被害人损失巨大”等标签。第二,经济纠纷与犯罪的边界必须通过履约、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主观目的审查。第三,公司与个人、涉案与非涉案、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必须分别证明。第四,立案监督具有双向性,既监督应立不立,也监督不应立而立。第五,官方典型案例可以展示规则,但不能替代完整案卷。第六,保护涉嫌犯罪人员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企业并不矛盾,二者都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第七,企业越早建立真实、完整、可核验的业务与证据记录,越能减少危机中的信息失真。

第十篇 企业、家庭与其他权利人的行动手册

第一百十五章 从第一个电话开始的时间表

一、最初一小时:只做确认和制止风险扩散

接到负责人被带走或者调查人员到达公司的消息后,指定一名未涉案的管理人员担任临时协调人。协调人只负责记录和合法工作安排,不负责判断罪名或组织员工解释。立即记录事件开始时间、机关、人员、场所、已经出示的文书、现场范围和当前联系人。

通知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经营班子中依法有权启动临时授权的人。授权调整必须符合章程和既有制度。对法定代表人本人掌握的网银、印章和系统,不得冒用身份;可以依法暂停高风险操作,等待合法授权。

向全体员工发送简短内部通知:依法配合;不得删除、修改、转移任何与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数据;不得在外部群聊传播未经核实信息;涉及媒体、客户和供应商询问统一转交指定窗口。通知不要写案件定性和责任人员。

盘点安全生产、服务器、客户资金、危险品、在途货物、工资税费等不能中断事项。现场调查不应成为安全事故和数据泄露的原因。安排人员确保消防、生产、药品、食品、危化品和信息安全底线。

二、第一至第六小时:形成可核验的事件记录

对调查现场,记录办案人员姓名和单位、证件和文书、搜查区域、被询问人员、扣押设备和文件、是否封存以及离场时间。所有记录必须客观,不偷拍依法禁止拍摄的内容,不妨碍执行。

对人员状态,建立“已确认、未确认、传闻”三栏。已经看到通知书或由办案机关确认的,放入已确认;员工失联但原因不明的,放入未确认;群聊中流传的罪名和金额,放入传闻,不向外转发。

对信息系统,禁止非正常删改和批量导出。记录正常备份时间、服务器位置、管理员和业务连续性需求。调查人员要求协助提取时,由熟悉系统的人依法配合并记录范围。

对银行账户,逐一查询冻结提示。联系银行时询问冻结机关、金额、文号、日期和期限,保存回执。不要通过小额试转反复测试,也不要把后续回款引导至个人或隐蔽账户。

三、第六至第二十四小时:建立四张台账

第一张是人员与程序台账:人员身份、职务、与业务关系、当前措施、文书、所在地点、家属、工作交接人。第二张是证据材料台账:合同、审批、流水、开票、物流、系统、设备、原件位置、是否被调取。第三张是财产措施台账:账户、房产、股权、设备、知识产权、冻结金额、权属和必要支出。第四张是经营连续性台账:工资税费、关键订单、安全事项、客户托管资金、到期债务和可暂停事项。

协调适格专业人员依法介入。委托时如实说明已知事实和不确定事项,提供文书和原件,不要求先承诺结果。多名人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分别评估是否需要独立专业帮助。

家属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关系材料,保存拘留、逮捕、留置或其他通知,记录接收时间。涉及健康、用药、唯一照护责任等情况,准备医院病历、处方和家庭证明,不夸大、不伪造。

四、第二十四至七十二小时:从应急转向事实审查

围绕涉案业务制作时间轴。只写可核对事件:项目来源、决策、审批、签约、收付款、交付、异常、催收和事后处理。每一项标明证据,不确定处写“待核实”。不要先按某个罪名筛选材料,以免遗漏反向事实。

制作人物职责表。核对历史组织架构、实际权限、系统账号、审批日志和收益。发现岗位说明与实际不一致时,如实记录,不在危机后重新制作一份“更有利”的旧岗位说明。

测算未来十三周最低现金流。刑事危机下现金流预测不是为了规避冻结,而是为了依法说明工资、税费、安全生产和履约必要支出,并防止企业因失去审批人发生次生违约。所有预测与支付计划应真实、可监督。

决定对外沟通边界。对员工说明工作和工资安排;对关键客户说明履约联系人;对银行和监管机关按合同和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对媒体只回应已确认事实。任何人不得公开披露侦查秘密、证人信息或个人隐私。

五、第三日至第三十日:建立稳定的案件与经营双轨机制

案件工作由专业团队围绕程序、事实、证据、人员和财产推进;经营工作由依法授权的管理层负责现金流、履约、安全和员工。两条线定期交换必要信息,但避免案件材料在公司内部无边界传播。

每周更新程序时间轴和措施期限。核对是否发生批捕、取保、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续冻或者解除等节点。不要依赖口头传言,所有重要变化以文书或合法可核实信息为准。

每周审查数据保全和访问权限。涉案系统保持原始记录,业务系统按正常流程运行,离职和异常账号及时合法处置。保全不等于无限复制,应遵守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数据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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