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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62|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中“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62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案即是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多达42万余元,且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力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经营期间,某信息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摘要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信息公司、冯某犯罪事实、性质及坦白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对应争点:欠付工资事实、支付能力和逃避支付行为如何认定
  • 经营期间,某信息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对应争点:行政责令支付与刑事追诉的衔接条件是否具备
  • 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对应争点:单位犯罪和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建议核验:劳动关系、考勤、工资表和银行流水
  • 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建议核验:项目回款、公司账户、资产处置和支付安排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核验:人社部门责令支付文书及送达材料
  • 综合考虑某信息公司、冯某犯罪事实、性质及坦白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核验:补发工资、协商和员工确认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经营期间,某信息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权利受损方动作:先固定劳动关系、工资口径和欠付期间
  2. 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权利受损方动作:依法经过劳动保障监察等程序并保存送达证据
  3. 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权利受损方动作:多名劳动者材料应统一字段但保持个人事实差异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辩护审查:核对经营困难与逃避支付之间的区别
  2. 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辩护审查:审查责令支付、送达和法定程序是否完整
  3. 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辩护审查:主动补发、协商和持续履行情况应如实提交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欠付工资事实、支付能力和逃避支付行为如何认定”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案即是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多达42万余元,且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力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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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来源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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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版本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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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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