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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研析056|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中“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56

(三)典型意义 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于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定罪处罚,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杰用QQ添加14至18周岁未成年女性40余人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被害人(13至16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18964元。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摘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杰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杰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杰用QQ添加14至18周岁未成年女性40余人为好友。|对应争点:威胁、要挟内容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被害人(13至16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18964元。|对应争点:合法维权、平台投诉与非法索财如何区分
  • 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对应争点:共同参与者及技术提供者的明知和作用如何评价

证据审查清单

  •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核验:聊天、录音、支付、删帖和发布记录
  • 赵某杰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核验:争议事实、投诉依据、索财条件及反复联系
  •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核验:账号设备、技术服务、分成和上下游关系
  • 据此,对赵某杰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核验:被害人报案经过、心理及经营影响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被害人(13至16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18964元。|权利受损方动作:不要在威胁下继续提交更多隐私或转款
  2. 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权利受损方动作:完整保存对方条件、账号、收款与传播证据
  3.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受损方动作:涉及裸聊或隐私时注意最小范围提交和证据封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辩护审查: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纠纷、合法请求和对价基础
  2.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审查:区分表达激烈、维权过当与敲诈勒索故意
  3. 赵某杰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审查:核对金额、次数、未遂既遂和参与层级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威胁、要挟内容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三)典型意义 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于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定罪处罚,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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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最近更新
内容版本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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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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