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中“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实践中,在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的情形下,如果两者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本案依法认定侵权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准确量刑,有效打击了制售假冒医用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此外,为依法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具体情形。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荣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医用隔离衣、手术衣”等。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龙某、高某丰、陈某、袁某、曾某琴经预谋后,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荣某公司许可,购买防护服和包装材料后自行包装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贴附荣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其中,龙某负责联系购买包材,高某丰、陈某、袁某负责收购白板防护服,袁某还提供用于收取款项的账户,曾某琴联系用于贴牌生产假冒医用防护服的民房、聘请工人包装防护服等。龙某等人共销售一次性医用防护服4万余套,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
裁判结果摘要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医用防护服”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隔离衣、手术衣”在商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相关公众认为是同种商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龙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共同犯罪,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刑罚。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荣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医用隔离衣、手术衣”等。|对应争点:权利基础、保护范围与刑事对象是否明确
-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龙某、高某丰、陈某、袁某、曾某琴经预谋后,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荣某公司许可,购买防护服和包装材料后自行包装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贴附荣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对应争点:复制、使用、销售、披露等行为及主观明知如何证明
- 其中,龙某负责联系购买包材,高某丰、陈某、袁某负责收购白板防护服,袁某还提供用于收取款项的账户,曾某琴联系用于贴牌生产假冒医用防护服的民房、聘请工人包装防护服等。|对应争点:数量、金额、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是否可靠
证据审查清单
- 龙某等人共销售一次性医用防护服4万余套,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建议核验:权利证书、许可链、秘密点或作品版本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核验:样品、源代码、版本历史、销售和库存记录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医用防护服”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隔离衣、手术衣”在商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相关公众认为是同种商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建议核验:接触权限、下载日志、设备、邮件及云盘记录
- 龙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共同犯罪,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刑罚。|建议核验:鉴定意见、价格资料、财务底稿与去重说明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龙某、高某丰、陈某、袁某、曾某琴经预谋后,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荣某公司许可,购买防护服和包装材料后自行包装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贴附荣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权利受损方动作:先固定权利基础和被侵害对象,不笼统主张全部资料
- 其中,龙某负责联系购买包材,高某丰、陈某、袁某负责收购白板防护服,袁某还提供用于收取款项的账户,曾某琴联系用于贴牌生产假冒医用防护服的民房、聘请工人包装防护服等。|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全样品、日志和版本,不擅自修改原始设备
- 龙某等人共销售一次性医用防护服4万余套,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刑事控告与民事禁令、行政保护应分别评估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其中,龙某负责联系购买包材,高某丰、陈某、袁某负责收购白板防护服,袁某还提供用于收取款项的账户,曾某琴联系用于贴牌生产假冒医用防护服的民房、聘请工人包装防护服等。|辩护审查:审查权利有效性、公开信息与独立来源
- 龙某等人共销售一次性医用防护服4万余套,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辩护审查:核对接触可能、实际使用、相似结果和因果关系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审查:对鉴定范围、样本、金额及重复计算提出实质审查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权利基础、保护范围与刑事对象是否明确”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实践中,在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的情形下,如果两者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本案依法认定侵权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准确量刑,有效打击了制售假冒医用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此外,为依法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具体情形。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5-04-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