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中“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以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目前,王某某已经就该借贷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
裁判结果摘要
官方页面将案件事实与处理过程合并呈现。根据公开段落末部整理:……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以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目前,王某某已经就该借贷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具体结果仍以来源原文和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对应争点: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执行义务及主观逃避目的
- 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应争点:虚构事实、转移财产、虚假和解等行为如何证明
-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对应争点:民事执行、刑事追诉与检察监督如何衔接
证据审查清单
- 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建议核验:生效文书、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材料
- 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建议核验:账户、股权、不动产、租赁及转让记录
- 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建议核验:和解、离婚、债权放弃等文件的形成过程
- 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建议核验:履行能力、实际控制和执行受阻后果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生效文书、执行节点和财产线索的提交记录
-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权利受损方动作:说明行为发生前后财产控制和利益变化
- 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权利受损方动作:区分不能履行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辩护审查:审查执行义务、履行能力及措施告知是否明确
- 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辩护审查:核对财产处分的真实交易背景与时间
- 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辩护审查:关注自诉、公诉、移送、监督程序的法定条件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执行义务及主观逃避目的”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5-01-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