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财务造假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财务造假行为严重冲击投资者信心,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廖某茂违背诚信原则,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致使某机电公司在并购重组期间被骗,遭受数十亿元损失,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对于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既依法严惩,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又把追赃挽损摆在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不让被害企业因犯罪行为受损。同时,本案也充分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与惩治,对所有市场主体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地予以定罪量刑,切实做到对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决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为隐瞒真实业绩情况,在某机电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时,廖某茂又采取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证等方式,骗取某机电公司信任,致使某机电公司以34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获得19亿余元。经评估,某科技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仅为9.8亿元,廖某茂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取得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达24.2亿元。
裁判结果摘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廖某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廖某茂犯罪所得19亿余元并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廖某茂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应争点: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
- 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对应争点:对异常资金、设备、话术或业务模式的明知如何证明
- 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决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对应争点:诈骗共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证据审查清单
- 为隐瞒真实业绩情况,在某机电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时,廖某茂又采取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证等方式,骗取某机电公司信任,致使某机电公司以34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获得19亿余元。|建议核验:资金账户、虚拟资产、设备和登录轨迹
- 经评估,某科技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仅为9.8亿元,廖某茂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取得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达24.2亿元。|建议核验:与上游人员的沟通、指令、结算及收益记录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核验:业务频率、异常提醒、账户冻结和继续实施情况
- 综合考虑廖某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建议核验:被害人损失、退赔、查封扣押与返还记录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 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权利受损方动作:保存转账、聊天、平台、报案回执和止付信息
- 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决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权利受损方动作:把每笔损失与收款账户、时间、话术对应起来
- 为隐瞒真实业绩情况,在某机电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时,廖某茂又采取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证等方式,骗取某机电公司信任,致使某机电公司以34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获得19亿余元。|权利受损方动作:追赃线索应说明权属和来源,不能把冻结等同于已经返还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 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决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辩护审查:围绕明知的时间、程度和客观基础逐项审查
- 为隐瞒真实业绩情况,在某机电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时,廖某茂又采取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证等方式,骗取某机电公司信任,致使某机电公司以34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获得19亿余元。|辩护审查:区分一次性帮助、从属参与、稳定合作与共同实施
- 经评估,某科技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仅为9.8亿元,廖某茂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取得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达24.2亿元。|辩护审查:核对犯罪数额、违法所得、重复计算和上下游重合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财务造假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财务造假行为严重冲击投资者信心,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廖某茂违背诚信原则,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致使某机电公司在并购重组期间被骗,遭受数十亿元损失,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对于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既依法严惩,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又把追赃挽损摆在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不让被害企业因犯罪行为受损。同时,本案也充分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与惩治,对所有市场主体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地予以定罪量刑,切实做到对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权威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材料,发布时间:2025-06-0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全文,用于核对刑事审判程序及证据审查等具体规则。
-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