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金唐刑事辩护研究智库|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研究平台 资料更新:2026-08-03
金唐刑事辩护研究智库 独立研究平台|重点研究对象:明灿律师 保密沟通

官方案例研析024|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民营企业内部犯罪与产权保护案例阅读边界

本页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公开内容整理。未公开的证据、当事人信息和办案细节不作推测;事实、结果与适用规范以官方原文及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结论先读

CASE NOTE 024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孙某作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在明知债权融资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给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释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强烈信号,同时也警示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最后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官方案例事实摘要

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应收账款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财产确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孙某在联系金融机构、出席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予以解释。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裁判结果摘要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燕某、孙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应争点:单位财产、职务便利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
  • 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对应争点:非法占有、谋利事项或挪用目的由哪些证据证明
  • 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对应争点:单位责任、管理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如何分层

证据审查清单

  • 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建议核验:章程、岗位、授权、审批和内部制度
  •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应收账款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财产确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建议核验:合同、履行、财务、账户及关联方交易
  • 孙某在联系金融机构、出席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予以解释。|建议核验:会议、邮件、系统日志和异常预警处置
  • 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建议核验:退还、退赔、追缴及企业实际损失资料

从被害方、控告方角度看

对“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权利保护,应以本人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不能把官方案例中的事实当作自身事实。

  1. 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权利受损方动作:以公司名义维权应先核对主体、授权和受损关系
  2. 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权利受损方动作:逐笔说明公司财产、人员权限和异常处分
  3. 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权利受损方动作:内部调查需留痕并尊重员工合法权利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角度看

“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辩护审查要对照官方公开的主体、行为、主观认识、结果和取证过程。罪名或行业相同,不表示证据结构和人员作用相同。

  1. 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辩护审查:不能只凭职位、签字或结果损失推定故意
  2. 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辩护审查:审查真实业务、历史惯例、授权范围和个人获利
  3.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应收账款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财产确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辩护审查:区分公司治理瑕疵、民事争议、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官方文本把“单位财产、职务便利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放进了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中。从辩护角度不能因罪名、行业或职位相同就直接援引结果,而应比较本案的关键行为、主观明知、数额口径和参与程度。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孙某作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在明知债权融资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给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释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强烈信号,同时也警示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最后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一官方要旨对相似案件的作用,是提示应审查哪些事实,不是替代完整案卷做结论。权利受损方同样应根据自身原始记录证明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

进一步阅读

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责任怎样区分?

权威来源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官方刑事案例研析
发布日期
最近更新
内容版本
v1.0
公开来源
正文列出 2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刑事危机常见问答 初步保密沟通
网站运营主体 公司名称:深圳市金唐企业重组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3D1760K 实际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海德二道470号海德大厦A904 联系电话:15002050567

公司业务简介:深圳市金唐企业重组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围绕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应对与重组协同提供综合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依法在登记经营范围内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专题研究、个人商务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破产清算服务、税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刑事法律风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