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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什么时候可能构成拒执罪?

核心结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等于一般履行困难;重点审查执行能力、拒执行为、严重后果、协助转移财产及履行节点。

内容摘要

原稿形成于2022年。本站结合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补充现行规则:区分客观无力履行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并关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协助执行义务、特别严重情形及后续履行对处理的影响。

原稿整理正文

“执行难”一直都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有的人甘做老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无视法院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有高消费行为,甚至不遗余力转移财产对抗执行,以为把钱藏起来或者人躲起来就没事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2001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将拒绝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入刑,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也就是说,对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可是拒绝执行,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自此以后,拒执罪成为了克制执行难的终极“杀手锏”。

拒执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因此,“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该站在执行法院的角度来看,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目前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实际应用远不如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那样频繁,各地法院对拒执罪处理相对谨慎,执行法官对于将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不够积极。另外,拒执罪的犯罪线索搜集难度大、判定也存在较高的难度,执行法院办案压力大等也是影响法院移送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此外,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对拒执罪的处理模式也更倾向于执行法院移送,而非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有的甚至只接受执行法院的移送,这种实务中的处理机制也是导致拒执罪在实务中应用并不频繁的原因之一。

拒执罪规制的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哪些?哪些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本文试图梳理、总结关于拒执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以及其在执行实务中的运用情况,希望能为陷入“执行难”的债权人开拓新的解决思路。

一、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很简单:

(1)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

(3)情节严重。

2002年8月29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执罪的理解和适用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即仅“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前述立法解释以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分别是: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最高院在《拒执案件司法解释》中则对上述第(5)项的兜底条款进一步细化,列举了8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即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等消费令,经罚款或者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5)至(7)项则均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后,《拒执案件司法解释》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拒执罪的主体范围,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此外,司法解释还对拒执罪的自诉和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还明确规定对拒绝履行有关“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属于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拒执罪的处理机制及管辖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拒执案件司法解释》以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拒执罪的处理机制有三种方式,分别是:

(1)执行法院发现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后,由执行法院整理材料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拒执罪最为常规和优先的处理机制;

(2)在执行法院未对拒执罪进行移送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拒执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并自行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

(3)在执行法院没有移送,或者法院移送以及当事人自行控告后,公安机关不接收控告材料或者接收材料后60日内不予答复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而无论是前述三种处理机制中的哪一种,拒执罪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规定,拒执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以及侮辱、殴打执行人员、抢夺执行材料和器材的行为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隐藏、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和尺度把握

实务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呢?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中列举了9种具体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可供参考借鉴:

(1)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或者向未成年子女名下转移房产、车辆;

(2)银行账户有大额收入、支出;

(3)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为子女进行婚嫁,花费、赠送大量礼金的;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9)通过夫妻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其中尤以第(1)、(9)种情形在实务中较为常见。

其次,并不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只要实施了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就必须要以拒执罪对其定罪处罚,最终仍然要看是否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例如,法院查封了不动产等不易变现资产且足以覆盖全部债务,虽然被执行人又转移其他现金、或者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拒不交出容易变现的汽车等其他财产,但是,由于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因此,被执行人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可以认为没有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不宜认定为构成拒执犯罪。

四、情节严重如何判断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情节严重,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有关于“情节严重”数额的规定,即: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 0%以上掌握。

五、结语

将拒执罪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作为悬于被执行人头顶的巨大威慑,民刑并举实现债权清偿的目的。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等措施外,代理律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搜集证据以拒执罪将被执行人定罪处罚,作为一种威慑手段迫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是更为有效的执行措施。

再次提醒“老赖们”,不要因为不懂法将民事责任“赖”成了刑事责任,迎来坐牢还得还钱的结局。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解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能力与行为审查:阅读“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什么时候可能构成拒执罪?”时,应把文章观点转化为可验证的事实问题,而不是把一般方法直接套成案件结论。建立生效文书、送达、财产能力、执行通知和具体规避行为时间线,区分客观无力履行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

双向审查方法

从权利受损方或控告方角度,应说明主体、行为、权属、损失和程序请求分别由什么原始材料支持;从涉嫌人员、被告人及辩护角度,应逐项审查证据来源、取得程序、完整上下文、反证和其他合理解释。

行动与材料顺序

  1. 先保存正式文书、原始载体和完整沟通记录,不删除、不补造、不统一虚假口径。
  2. 制作时间轴、主体关系图和证据目录,把已核实事实、当事人陈述与待核实事项分开。
  3. 结合案件阶段和法定期限,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判断提交、申请或异议路径。

适用边界:是否立案、定罪和量刑由有权机关依法决定,主动履行及其时间也应结合现行解释和全案事实评价。

官方核验入口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内容类型
研究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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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版本
v1.0
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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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般性刑事法律知识与公开信息研究,不代替对个案文书、原始材料和程序阶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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