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两高司法解释把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的内容、明知与传播行为、运行应对措施和严重后果分层列明;判断不能只看行为人是否自称玩笑。
先说结论:按照2026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在民航场景中,明示或者暗示编造“飞机有炸弹”等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仍故意传播,并造成航班复飞、清舱、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等运行后果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断重点不是一句话是否“像玩笑”,而是信息内容、行为人的明知与传播行为、实际应对措施及其因果关系。
一、2026年司法解释明确了哪些入罪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4月8日公布法释〔2026〕5号司法解释,自次日施行。解释第四条针对涉民航飞行安全的虚假恐怖信息,列出三组定罪后果:
- 导致航班复飞、清舱,或者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或机场正常运行;
- 导致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 造成其他严重扰乱民航运行秩序的情形。
这意味着,不能只从说话地点或使用了什么词判断。还要核对信息是否属于爆炸、生化、放射、劫持航空器等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人是编造还是明知虚假仍传播,以及机场、航班和有关部门实际采取了什么措施。
二、哪些后果会被进一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同一条司法解释还列出更重一层的后果,包括:造成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导致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或者机场关闭跑道、疏散人群并严重影响正常运行;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可以互换的两个标签。具体案件要分别核对运行措施、影响程度、人员伤情、经济损失和因果关系,不能只凭航班延误或者现场紧张就直接推定最终量刑结论。
三、最高法公开案例如何认定“清舱”后果
两高同期发布的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显示:王某深因未能正常办理值机手续,先后以报警称航班上有炸弹相要挟,之后佯装拨打110并谎称机场有炸弹。机场启动应急预案,涉事航班采取客、货清舱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延误9至86分钟。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结合自首及初犯、偶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例的典型意义明确把“致使航班清舱并影响正常运行”作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情形。
这个案例只能说明官方公开案件中的事实和裁判结果,不能把“清舱”“延误”单独抽出来套用于其他案件。其他案件仍须核对行为人是否编造或者故意传播、信息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应急措施是否实际发生,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可证明的关联。
四、核对这类案件,至少要把四组材料放在一起
从两高配套案例的公开评析看,通话记录、现场监控、机场处置记录、航班运行资料等客观材料,是核对信息内容、传播过程和运行后果的重要依据。可以按四组整理:
- 信息形成与传播:通话、短信、平台记录、现场录音录像及接收人员陈述;
- 主观认识:信息来源、表达方式、前后言行以及是否明知信息虚假;
- 应急处置:清舱、复飞、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警力或消防救援响应记录;
- 实际后果:延误、备降、返航、中断运行、人员伤情、直接经济损失及其计算依据。
材料清单只是一般核对框架。是否达到犯罪构成、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如何处理,应由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和完整证据判断。
一句话判断
机场里的“炸弹玩笑”不能只按说话人的自我解释评价;一旦内容属于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并实际触发清舱、二次安检或有关部门应对等后果,就可能进入刑事责任审查。但最终结论仍取决于信息内容、明知状态、传播行为、应对措施、因果关系和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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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与适用说明
资料查询日期:2026年8月16日。
适用范围:中国大陆涉民航飞行安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一般规则;案例部分仅用于说明两高公开案例中的事实、裁判和典型意义,不直接证明其他案件。
免责声明:本文仅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对任何具体言论、航班处置、证据效力、罪名、刑罚或案件结果作出判断或承诺。
内容说明与核验信息
- 内容类型
- 近期法律事件解读
- 作者
- 明灿律师
- 发布日期
- 最近更新
- 内容版本
- v1.0
- 公开来源
- 正文列出 3 个站外可核验链接
- 适用范围
- 对已公开法律事件或文件的一般性解读,具体事项需根据当时有效规则和完整证据复核。